7月31日,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正式生效,这是香港首部规范临终自主医疗选择的成文法规。条例规定,只有心智健全的成年市民,才能签署预设医疗指示。
仅在三类重病状态下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一是身患绝症、生命临近终点;
二是陷入永久昏迷、持续性植物人状态;
三是患上无法逆转的晚期重病,生活质量永久受损、大幅缩短寿命。
市民可提前写明,拒绝心肺复苏、呼吸机、人工喂食补水等延长生命的侵入性治疗。但有明确红线:基础日常护理、止痛舒缓治疗,不在可拒绝范围内。
预设医疗指示,只是停止无效、徒增痛苦的维持类治疗,让病人因自身病症自然离世,不会人为加速死亡;在香港,主动安乐死依旧属于违法行为,二者不能等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