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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中,49岁男子到某银行网点,让熟识的女保安帮忙介绍下高利息产品,打算投个1

四川资中,49岁男子到某银行网点,让熟识的女保安帮忙介绍下高利息产品,打算投个10万元。女保安就给男子推荐了一个非银行的理财产品,利息1年有8000元。男子让女保安帮忙操作,可没想到事后兑付利息时出了岔子,至今4年多仍无法兑付,而女保安已经联系不上了。男子气愤之余,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期间女保安陆续给男子2万元作为补偿,便再也没有后续。银行则表示,这是男子与女保安之间的纠纷,与银行无关,建议男子走司法程序。

据悉,罗先生是四川资中本地人,多年来常去当地某银行水南支行办理存款、保险业务,和网点一名女保安李女士十分熟悉。

李女士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到银行的保安,平日里常帮前来银行办业务的顾客代办业务,罗先生也没少找她办理业务,所以只对她十分信任。

2022年1月,罗先生手头攒下10万元,他专程到银行打算存个定期。在见到李女士后,罗先生主动搭话,询问李女士是否有高利息理财产品。

李女士想了想,将一款投资10万元,一年利息就能拿到8000元的理财产品推荐给罗先生,但明确表示非银行产品,但绝对安全、不会出问题。

罗先生听信了李女士的话,把手机李女士,让其全权操作。之后,李女士把这罗先生的10万元转入青岛一家公司账户。

事后罗先生拿到一份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中牵扯多家异地企业,内容晦涩难懂,但协议约定2023年1月到期兑付。

可到期后,李女士又以疫情为由劝说罗先生延期一年。等到2024年罗先生要钱时,李女士开始百般推脱。无奈之下,罗先生报了警,李女士这才发了一份电子版合同,然后拉黑罗先生的微信、拒接电话,彻底失联。

4年过去了,10万本金加承诺的利息一分都没能拿回。但李女士曾分两次给罗先生转了2万元,称是人道主义补偿。

罗先生曾起诉青岛这家公司,但法院审理后认定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直接驳回起诉,警方证实该案已由外省公安立案侦查。

走投无路的罗先生向内江监管分局实名投诉,举报银行疏于管理,放任女保安在网点推介、代操作非银行金融产品,违规销售行业明令禁止的“飞单”。

监管部门完成调查后给出书面答复,确认李女士是在罗先生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代客操作手机转账、私下推介非银行发行的产品,认定银行存在管理漏洞,将对涉事支行作出监管处罚。

之后,罗先生就要求涉事银行赔偿,但银行却给出截然不同的说辞,表示李女士只是个保安,涉案理财和银行无任何关联,而且转账操作是在银行网点外完成,并非银行内部,整件事属于罗先生和李女士的私人经济纠纷,银行没有赔付义务,建议罗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自行维权。

目前,罗先生已向上级银行机构继续申诉维权。

《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必须搭建完善的网点现场管控、外来人员行为约束、客户交易风险提示制度。本案监管已查实女保安存在代客操作、私推外部产品的违规行为,这足以说明银行内控、现场管理存在缺失,违反法定风控义务。

监管部门有权对涉事银行予以相应的惩戒,并要求银行积极整改。

同时,《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者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不得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者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李女士作为银行保安,是不具备销售理财产品资格的,银行有义务常态化巡查制止该类行为。如果未能及时制止导致储户受损的,银行需承担合规失职的法律后果。

最后,这件事也不完全是银行的错,罗先生应当知道银行保安是不具备销售理财产品资格的,可他却没找银行理财销售,反而让女保安李女士推荐产品,且李女士明确告知该产品非银行产品。

因此,罗先生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这并不全是银行的责任,银行目前只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罗先生要想要回钱,还得去找李女士或青岛那家公司。

通过这起事件,我们也要给所有储户们提个醒,但凡有人推荐收益远超正常存款利息的理财产品,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正规银行理财只会在柜台、官方APP发售,绝对不会让工作人员私下拿你手机转账到外地不知名公司。同时也希望银行压实管理责任,别出了事就是一句外包干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