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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唐先生花费 738000 元购入一套 60 平二手房,入住 7 天后,

浙江绍兴,唐先生花费 738000 元购入一套 60 平二手房,入住 7 天后,母亲带孩子下楼,从邻居口中得知,这套房屋 20 年前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唐先生得知后,向房东提出退房退款。房东表示该事件距今已经二十余年,自己是这套房子的第六任房主,并不知晓过往情况。

认为唐先生是受房价下行影响,想借此要求自己补贴损失,拒绝退房。双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购房合同,房东返还购房款。房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改判。

唐先生难以理解,同样是购房时对房屋过往事件不知情,一审支持撤销合同,二审却作出相反结果。现实中同类纠纷并不少见,案件走向的关键往往在于卖房人是否知晓相关旧事、交易时是否作出虚假陈述。

2020 年 11 月 26 日,北京丰台法院公开一起参考案例。严先生花费 308 万元从常先生手中购置二手房,装修过程中得知,曾有老人从涉案房屋坠落死亡。

常先生辩称自己购房时对此并不知情,否则不会向上一任房主马先生多支付 20 万元购房款。法院查明,坠亡老人正是马先生的母亲,但马先生向后手交易时刻意隐瞒该事实。

法院判决撤销严先生与常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常先生返还 308 万元购房款。但严先生主张的中介费等额外损失未得到支持。

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常先生主观存在过错。卖方不知情,不代表一定不能撤销合同,但会直接影响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广州天河区王某经历了连环房屋交易纠纷。2016 年 6 月,王某以 158 万元从吴某手中购买房屋,同年 10 月完成过户。王某在此居住四年,2020 年 9 月将房屋以 275 万元转卖给朱某夫妇,11 月完成付款过户。

朱某夫妇入住后,从邻居处听闻房屋过往,向吴某核实,吴某承认妻子多年前曾在房屋内自缢。法院判决撤销朱某夫妇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王某退还 275 万元购房款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随即起诉上手卖方吴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吴某出售房屋时未披露足以影响购房决策的重大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吴某返还 158 万元购房款,并赔偿 94 万余元损失;王某需要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

王某主张的 118 万余元损失没有全部支持,考量因素包含王某已经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四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湖北鄂州陈先生遇到卖方明知事实却刻意否认的情形。2021 年 10 月,陈先生以 55 万元购买王女士的房屋。合同写明,买方已经知悉房屋产权和居住情况,卖方及中介机构不存在隐瞒。

2023 年 8 月,陈先生从小区居民处得知,王女士母亲 2015 年曾在该房屋内自缢。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先是称母亲在医院病亡,之后又主张房屋售价已经考虑该因素,买方是看中低价才购买。

法院认为,知晓房屋居住出租情况,不等同于知晓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王女士掌握该关键事实,交易时不仅没有告知,还作出不实表述,已经构成欺诈。

房屋买卖合同以及配套贷款合同一并被撤销。王女士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三起案件,买房人都是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屋过往,法院审理重点却落脚于:卖房人是否知情、是否主动隐瞒、双方提交证据能否印证主张。

回到绍兴这起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于 2005 年 2 月。房屋经过多次继承与转手,蒋女士属于多手之后的房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蒋女士知晓该过往事件,也无法证实其存在故意欺骗唐先生的行为。

二审法院同时考量,案涉非正常死亡事件距离本次交易已经接近 20 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动产过户手续全部完成。

综合维护交易秩序角度,二审不认定本案构成重大误解,改判驳回唐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唐先生无法退房,蒋女士无需返还 73.8 万元购房款。

四起案情表面相似的案件,裁判结果截然不同,核心证据差异在于:吴某、王女士属于明确知情而隐瞒;北京案件后手卖方常先生完全不知情;

绍兴案件卖方蒋女士作为多手房主,无证据证实知情,且事件年代久远、交易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审理不会仅凭房屋存在过往传闻就直接支持退房,需要结合卖方主观状态、事件时间、交易履行状态、全案证据综合裁判。

信源:浙江 1818 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