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补运维,业主委员会要表决吗?
这件事不能只看业委会有没有开会表决,
业委会表决不等于业主共同决定
,关键是业主大会此前是否已经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出决定,或者在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作出有效授权。
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不是业委会可以自行支配的经费,没有约定或授权时,把钱用于“补运维”,一般应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已有授权的,业委会可以在明确的使用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内执行,不能超出授权范围。
“补运维”也要说清具体用途:是日常物业服务支出,还是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或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公共收益与直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不是同一事项
,不能把两套程序混在一起。
物业服务人负责公开共有部分经营和收益情况,并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但这不等于物业有权决定资金用途,具体表决门槛、授权方式、账户和公示要求,还要看所在地现行规定及小区已有规约,上海现行口径明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黑龙江、烟台则明确允许业主大会在限定条件下作一次性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