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30年的投机倒把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投机倒把”是顶分量很重的罪行。小到倒卖紧俏商品、长途贩运,大到私下兑汇,都可能触犯这条罪名。
地方上有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多设在工商局)、原工商有专门针对投机倒把的经济检查队,公安机关多在工商局设立公安勤务人员。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因其罪状过宽、打击面过大,在1997《刑法》被正式废除。
投机倒把罪是消失了,但随后的非法经营罪,似乎成了的“万能筐”。从虚拟货币交易到网络有偿删帖,从无证直播售卖医美到私设生猪屠宰场,没有直接法条的情况,都有可能以非法经营定罪。
一、从投机倒把到非法经营
1979年《刑法》诞生,第117条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当时的罪状只有短短一句: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从诞生起就带着计划经济属性,打击所有偏离计划经营之行为。1987《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直接将投机倒把行为扩充到11大类,几乎囊括了所有“没按规定做的生意”的行为。
此罪边界模糊、动辄入罪,反而束缚了市场经济。1997年《刑法》彻底废除投机倒把罪,对原投机倒把行为拆解并入其他罪:金融类拆分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罪,诈骗类拆分出合同诈骗罪,而剩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类行为,被整合成了非法经营罪。
新的非法经营罪,《刑法》列举了三类行为:专营专卖物品、经营许可证件、非法金融业务,和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后,非法经营罪纳入了多个行为:1998年纳入非法买卖外汇,1999年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2009年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边界越来越大。
二、市场监管领域的高频罪名
非法经营罪承接了原工商+原投机倒把的职能。时至今日,市场监管仍是非法经营罪案件最核心的案件线索移送来源主体。
1.传统监管领域
瓶装液化气、成品油、特种设备,无证经营药品及三类医疗器械等食品药品领域,甚至脱离核心业务的烟草、食盐、生猪屠宰等专营专卖类或限制经营类物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数额达到立案标准,都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2.新业态监管
网购、直播、带货、私域兴起后,非法经营罪的“兜底”属性集中体现出来。
网络无证售卖医美器械、未经许可经营特殊食品等新型违法行为,由于缺乏专门刑事罪名,往往倾向于援引兜底条款追究刑责。
类似的还有网络有偿删帖、刷单炒信、跨境电商灰色清关等行为,大多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评价。
对基层执法人员,兜底条款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新型违法行为的定性难度,几乎成了通用的执法备选方案。
三、边界太过模糊带来的问题
越是“好用”,越容易暴露出诸多值得警惕的问题。
1.刑行衔接边界模糊
部分执法和司法人员形成了“
无证+数额达标=非法经营罪
”的错误判断逻辑,完全忽略行为社会危害性之核心审查。
如某无证收购玉米案:当事人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确实违反了行政规定,但其收购行为解决了当地卖粮难的实际问题,既未破坏粮食流通秩序,也没有实质社会危害,仅凭“无证经营”便作有罪判决,直到最高法才予以纠正。本质上就是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2.把“违反有关规定”可以扩大
根据《刑法》第96条,“违反规定”特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等。但在基层执法实务中,这一范围常被不当扩大到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内部通知。
这种将前置法律方位随意扩张,导致非法经营的打击面扩大的行为极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