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贵州,一名男的不去男浴室,偏要去女浴室,还在里面待了11秒,最后被几个女士吼了才

贵州,一名男的不去男浴室,偏要去女浴室,还在里面待了11秒,最后被几个女士吼了才出来的。一名女子回家后做噩梦,睡不着觉,随后要求景区退票、赔偿。景区则表示:你们的漂流项目都完成了,还退什么票?至于赔偿,是那位男的走错了,又不是我们没标识,虽然位置放的偏了一点,小了一点,但也是有的呀,所以女顾客提出的这些要求,他们都不赞同。

这名男子也不知道是玩漂流玩嗨了,还是眼神不好,反正就是直接朝着女更衣室窜。

那个女更衣室的牌子明明就放在门口的墙角右下方,他硬是没有看到。

这个位置确实有点蹊跷,一般的标识不都是放在正上方或者右上方,让人一眼就能看得到嘛。

可这个景区的女更衣室的牌子偏偏放在右下方。

男子没有看到牌子,凭着感觉就朝里面冲。

结果进去后,瞬间就听到了女人的尖叫声,让他赶紧出去。

他都还没回过神,难道自己走错了?理智告诉他,必须得赶紧出去,要不然要出大事。

他退出去之后,在场好几名女生都受到了惊吓。因为里面都是公开的区域,没有一点保护隐私的帘子和遮挡板。

其中一名重庆的刘女士觉得受到的刺激太大了,回家后总觉得有一双眼睛盯上了自己,晚上整夜整夜睡不着,不吃安眠药根本无法入睡。

她觉得自己的人生都受影响了,这绝对会成为自己一生的阴影,于是就要求景区赔偿。

他们一起去的是五个人,首先要求把他们五个人的票全部退掉。另外,当时在浴室里面的是两个人,其他三个人去了另外的浴室,所以要求给这两个人各自赔偿1000元。

还有就是女更衣室的标识摆放得太奇葩,必须整改。

另外,公共浴室能不能设计得更合理一些?不要一进屋就全部能看到,最好每个区域都有挡板或者帘子。

后来景区不答应了,景区说:如果给你们五个人退票,那当时在浴室的其他人,难道也要退费?

这样做事,景区自己亏大了。

再说了,你们都漂流结束了,项目全部玩完了,凭什么退票?

我们是有标识的,只是标识小了、位置偏了,我们后续改大一点就行。

还有外面明明写着女浴室,里面再装挡板、帘子,根本就是多此一举。

是男子自己闯进去的,自己不看清楚,责任该由他自己承担,这件事和我们景区没有关系。

要是什么事都让我们承担,每天又退票又赔钱,景区根本没办法正常运营。

不过,后来媒体的工作人员联系上了景区,还有当地文旅局。

各方都在跟进这件事、推进解决,景区工作人员也主动联系了当事人,给出了协商方案,只是后续具体处理结果,暂时没有对外透露。

很多人看完这件事,看法各不相同,有人觉得是男子的疏忽,也有人认为景区存在管理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法律角度客观来看,本次事件存在双重责任界定。

首先,男子未经允许误入女浴室,是本次事件的直接诱因,需要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但从景区管理层面来讲,公共场所的私密区域,本就需要完善的提示标识和隐私防护设施。

景区虽然设置了标识,但标识偏小、位置偏僻,不够醒目,同时更衣室内部缺少遮挡设施,隐私防护不够完善。

从安全保障义务来讲,景区作为经营方,需要提前规避游客误闯、隐私泄露等风险。

如果管理细节存在疏漏,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和隐私防护义务,按照规定,是需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

反观游客的诉求

退票、精神损害赔偿,都需要根据实际过错程度、损害影响综合判定。

已经体验完成的游玩项目,不一定支持全额退票;

精神赔偿也需要结合实际受影响情况合理界定,不会一味支持诉求,也不会完全忽视游客受到的惊吓与伤害。

任何公共纠纷都不是绝对的对错,既要依法约束经营方的管理责任,也要理性界定游客的诉求是否合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