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重庆,几个刚满18岁的年轻人在桥上玩。谢某知道宾某不会游泳,还是把他推下了河。宾某在水里挣扎呼救,同行的贾某跳下去救人,宾某被救上来了,贾某没能上岸。更让人没想到的是,被救者宾某也被法院判了,不是赔偿,而是一个所有人都在争论的两个字。
重庆荣昌,几个刚满18岁的年轻人在桥上玩,谢某知道宾某不会游泳,还是把他推下了河。
宾某在水里扑腾着喊救命,岸上的贾某没多想,冲下去把他往岸边推,宾某被救上来了,贾某没能上岸。
贾某的父母起诉索赔70余万。法院判决下来了:谢某赔偿498493.48元。他是主要侵权人,主动制造危险推人落水,也直接升高了施救者遇难的风险,承担的是过错侵权责任。
宾某没有侵权行为,不需要赔偿,但他作为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被判适当补偿199000元。判决书用的是“补偿”,不是“赔偿”,基于的是《民法典》第183条的公平责任,而赔偿源于过错。谢某是过错方所以要赔,宾某无过错所以不需赔偿,但贾某为了救他付出了生命,受益人从公平角度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围观的其他同伴没有推人、没有怂恿、没有制造危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谢某还要面临刑事追责。法院认定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依据是《刑法》第233条,他应当预见把人推进深水区会导致溺水,却因打闹疏忽导致了施救者死亡。民事判决不替代刑事程序,公安机关会单独立案侦查,是否起诉和最终量刑由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贾某跳下河的时候什么都没想。他用本能换回了宾某一条命。法律把损失分成了两份:过错方谢某赔,受益人宾某适当补偿。推人那一把是他人生里最昂贵的一次玩笑。希望所有在水边伸出过手的人都记住:不会游泳不是开玩笑的底线,把人推进水里不是闹着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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