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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赚钱心切,找明星带货助力售卖170万的腊肉,花了10万元坑位费仅卖出一

上海,女子赚钱心切,找明星带货助力售卖170万的腊肉,花了10万元坑位费仅卖出一单,亏损惨重。事发后,女子找带货公司讨要说法,发现人早就跑路了,气得直接报警。经调查发现,带货公司以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拿到坑位费是目的,带货过程只是让明星亮个相就算完成任务。女子损失太多,要求对方赔偿,但是对方还不承认自己是诈骗。

这事得从2023年说起,汤某的合作伙伴王某甲突然联系自己,说他有个发大财的门路,问要不要一起干,汤某也想发财,就问干什么。

王某甲说现在互联网发达,开个带货公司很有前途,听得汤某心动了,同意和他合伙创办带货公司。

开公司不是一张嘴,还需要大量启动资金,于是就把能为他们提供资金的王某乙也拉了进来,“三人团”的建立,推动了带货公司的形成。

三人分工明确 ,一人负责出资,一人引流量,一人邀请明星,很快就把带货公司做起来了,还很火,名气大震!

风声传到王女士耳朵里,王女士正愁厂里大量囤积的腊肉怎么卖出去,就想让这个“厉害”的带货公司帮忙,尤其是听说明星亮相时,产品还能与明星同框,进而吸引无数消费者。

于是,王女士就联系上了该带货公司的负责人,告诉了自己的产品是腊肉,希望找个明星带一下货,拉动消费者。

对方听了王女士的要求,拍着胸膛说没问题,只要交了10万元坑位费,保底百万销售量,未达标按比例退费,可以帮她卖出170万的腊肉,效果肯定比她在线下卖得好!

王女士信以为真,就没有再犹豫,还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双方正式约定将烟熏腊肉产品安排进场,对方还专门为其邀约了一对明星夫妇。

之后,王女士就静等结果,心想一定会有无数消费者过来买腊肉,担心忙不过来,还在晚上特意安排了许多客服,请了很多发货员。

令人尴尬的是,带货公司都让明星助阵结束了,晚上连一个咨询的人都没有,一下子把王女士给气晕了,她才知道10万坑位费打水漂了,这下亏得血本无回。

第二天,王女士就上门找带货公司理论,想知道为什么没有营销效果,结果人去楼空,连一个人都找不到,就报警了。

民警调查后,发现该带货公司已经骗了很多人了,他们只收坑位费,然后让明星亮相一下,产品并没有与明星同框。

针对王女士的腊肉,带货明星夫妻也出来发声了,说带货公司只让他们出镜了2个小时,并没有介绍产品,也没有让产品和他们同框,以至于消费者压根看不到腊肉。

正因为如此,王女士的货款、库存遭遇了双重损失,还白搭了10元所谓的“坑位费”。

民警找到带货公司的负责人,告知他们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归案的汤某某等人并不承认有罪,还洋洋得意地说:“这能构成犯罪吗?这几场明星带货只是运气差,恰巧没做好而已,并没有诈骗谁!”

不难发现,带货公司这几个人明明做了亏心事,还不认错,甚至觉得自己是对的,把一切罪行归为“运气”,实在可恶,其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该事件中,合同明确约定百万保底销售额,还让明星推介产品,结果带货公司仅上架商品,并没有未完成明星对产品的讲解,更没有达成销量目标,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女士已经全额支付10万元坑位费,足额备货,完全履行了己方义务,而带货公司履约却不符合约定,所以受害人王女士可以主张三项权利:解除双方直播服务合同;全额或按比例退还10万元坑位服务费;赔偿170万库存积压、仓储、原料损耗等实际经济损失。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带货公司人员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同诈骗,涉案金额10万元,已经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立案标准。

受害人王女士可以携带合同、转账记录、带货后台销量截图、公司失联证据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该素材来源于:智慧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