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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女子来例假想要取消健身课,没想到健身房却让开具医疗证明,还说实在没有提

福建福州,女子来例假想要取消健身课,没想到健身房却让开具医疗证明,还说实在没有提供药品照片也可以,可陈女士来月经根本不吃药,无奈之下,她只能找朋友代签到,可这事她怎么想再怎么憋气。

素材来源于:黄河新闻网吕梁

陈女士一直有健身的习惯,7月30日,她和朋友一起报了健身房的搏击课,可上课前一个小时,很不巧,她来了例假。

想着是高强度运动,对正值生理期的她不是很友好,她便跟健身房说明了情况,想取消团课,谁知道,对方却要求她提供近30天的医疗证明或者挂号记录,证明她身体出了状况。

陈女士哭笑不得,头一次听说来例假还得拿证据的,便反驳一句,“可我没这些证明啊。”

对方不仅没松口,反而补了一句,“开药证明也行。”

可陈女士每次生理期根本也没有吃药的习惯,有时候痛经休息休息就过去了,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可对方根本没有一丝通融的意思,反而表示没办法提供证明就没办法退课。

因为当时办卡时有规定,如果在一周内无故旷课两节以上,下周就只能预约一节课,陈女士无奈之下,只能找同期上课的朋友帮她代签到。

问题看似得到了解决,但吃亏的还是陈女士,自己本来觉得无法上课就觉得遗憾,现在却平白无故浪费了两节课,怎么掏钱的时候是上帝,因为身体原因旷课就成了犯人呢?想退个课还得提交证据。

陈女士越想越不合理,于是将店家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以上条款,店家的行为已经涉及违法。

店家要陈女士提供30天内的医疗证明,这里面包含就诊时间、就诊记录、和身份证信息,
例假属于正常的生理现象,并不属于疾病,没有必须要吃药治疗的说法,要求消费者为此去挂号就诊,属于构成“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再加上,挂号就诊记录本质上属于“个人隐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陈女士可以拒绝提供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明,这是她的权利,她的信息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店家涉及这条规定的初衷尚且能理解,但想要不浪费客源,绝不能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前提,陈女士最终无奈只能找朋友代为打卡,这也暴露出了规则的不合理和不公正。

这项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陈女士可根据以上法律条文,主张店家的要求不合理,并向他们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