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男子骑电动车外出时,在路上和一辆小型面包车相撞,男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之后,男子曾5次住院,病历显示:因外伤导致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就在第5次住院时,医生当面告知家属,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但家属仍坚持出院,第二天男子死亡。家属没对遗体进行尸检,直接火化了事,事后,家属去找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说“无法查明死因”直接拒赔 。家属起诉到法院,结果,事情来了个大转折!
2025年4月1日,刘某骑着电动车上了路,不料,开出去没多远,就被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撞倒在地。
刘某受伤,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医院。
从那以后,刘某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先后5次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了就在刘某第5次住院时,病情越来越严重。
按照当地习俗,家属不想让刘某在医院去世,想办理出院手续回家。
医生一听就急了:刘某的病很严重,如果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
但刘某家属仍然自作主张,坚持要求刘某出院。
医生无奈,事情的后果已经说很明白了,想出院谁也拦不住!
结果,刘某在出院第二天不幸离世。
事后,刘某家属悲痛欲绝,想让他尽快入土为安,没有做尸检就火化了。
事后,刘某家属向肇事车辆入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赔。
不料,保险公司一句:“死因不明”拒绝赔偿,就想把家属打发了。
保险公司称,刘某本身就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史。
又没有尸检报告能证明,死亡和车祸有直接关系,谁知道他是车祸,还是自己生病去世的?
家属懵了!遗体都烧了,去哪找证据?
家属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那么,没有尸检报告,如何认定车祸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常规思路,尸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遗体火化意味着这条路堵死了。
法院认为:可以调取全部医疗档案。
刘某5次住院的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护理记录,查看5个月的伤情过程。
经核实,确认刘某出事前确实患有高血压、糖尿病。
刘某的主治医生称,车祸造成的外伤、原有的慢性病、家属强行出院这三个因素,对刘某的死亡都有影响。
调查结果:刘某患有基础病,高血压、糖尿病让他的血管、脏器都比常人脆弱。
而车祸带来的外伤,直接让本就不堪重负的身体机能迅速崩盘。
五次住院,说明了这些问题。
而家属在医生明确告知,“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仍强行中断治疗出院,次日人就没了。
这不是哪一个单一原因造成的死亡。
而是典型的多因一果:车祸外伤是诱因,加上基础疾病,家属中断治疗是最后一根稻草。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刘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尸检报告那种一锤定音的铁证,但所有病历、诊疗记录、医生证言,车祸就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这个判断的可靠已经足够高了,法庭可以据此下判。
法院在判决里明确认定了一点:家属对死亡结果的扩大,也有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家属30余万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实,很多普通家庭在面对亲人住院时,会有一个朴素的想法:医院太遭罪了,回家养着也一样。
尤其当治疗周期拖得很长、费用越来越高的时候,这种念头会越来越强烈。
而“入土为安”是千百年的习俗,没人有资格指责家属的选择。
但尸检在法律关系认定上,确实是最硬的证据。
没有它,你就只能指望遇到一个像这个案子的法官一样,愿意花时间去翻病历、找医生、做细致调查的人。
不是每个法官都会这么较真。
这个案子的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没有尸检报告,不代表保险公司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赔。
法院会综合所有在案证据作出判断,不会因为缺一份报告,就直接把受害方挡在门外。
但同时,家属的每一个决定,都在影响最终的赔偿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赔不赔是一回事,赔多少是另一回事。
家属在医生明确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把刘某接走,导致第二天病人离世。
法院认定,家属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方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责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本案中,家属强行出院的行为,直接导致刘某未能继续接受规范救治,对死亡结果的扩大负有明显过错。
所以,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做了相应扣减。
但本案中,家属想要获得赔偿,仍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车祸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了因果关系。
而不是把举证责任倒置给了保险公司。
30万换不回一条生命,但这笔钱,至少能让活着的人生活的好一些。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