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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能否协调维修项目的预算审价争议? 可以协调,但这种协调

居民委员会能否协调维修项目的预算审价争议?




可以协调,但这种协调主要是组织沟通、调解分歧和推动程序继续,




不等于居民委员会有权确定预算金额或作出审价结论












这类争议要分两层看,一层是程序问题,例如是否维修、是否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用预算是否纳入使用方案并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另一层是专业问题,例如工程量、单价以及审价报告依据是否合理,居民委员会更适合协调前一层,也可以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把预算方案、审价材料及会议意见摆到一起核对,涉及专业造价判断时,居民委员会不能替代造价咨询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费用预算也是使用方案的重要内容,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居民委员会不能代替业主表决,也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争议影响业主大会运行或方案表决时,可以通过物业管理联席机制协调;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可参加,具体能否列席审价会议、启动复核程序,还要看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和维修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