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是公职人员,看见个空位就想停车,他倒车入库,被地锁挡住,男子立马下车,几脚将地锁踹歪,又伸手拉扯,可拽了几下,地锁纹丝未动,他找来根铁棍想砸地锁,不料被人看到,男子这才停手,车位主人发现后报警,男子提出会重装地锁,主人拒绝: 不要他赔地锁,不接受调解,希望警方按损坏财物来办理。
7月31号下午4点多,朱某某开着白色SUV在车库里停车。
可他发现,他平时停车的那几个公共车位上全都有车,这下他傻眼了。
他又另外寻找,很快看到一个空着的车位,他没多想,立马就想停车进去。
可没想到,他慢慢往里倒车,突然车被挡了一下,他下车一看,发现车位上装了个地锁。
朱某某立刻大怒,抬脚就朝地锁踹去,他使尽了全力,几下就将地锁踹歪了。
他又弯下腰去,伸手就想把地锁拽下来,可他使了老劲,地锁还是纹丝未动。
他立马找了根铁棍,举起铁根就想砸地锁,可没想到,一位穿白衬衫的人过来把他拦住了。
那人劝了他几句,男子这才停手,没有继续再破坏地锁。
可他没有想到,他破坏地锁的行为,被监控拍的清清楚楚,他的一举一动,实在是令人不可思议。
既然人家在车位上装锁,明摆着就是怕被别的车辆占用,既然无法停车,你自行离开也就算了。
还真是没见过这种想占别人车位还这么理直气壮的人,甚至不惜砸坏人家地锁!
朱某某可能以为,这是小事一桩,不会发生什么后果,可没有想到,他很快发现,事情闹大了。
因为那个车位不是公共车位,车位的主人是小区开发商股东肖先生。
可肖先生暂时没用,车位闲着也是闲着,刚好小区里的沐足店要租车位,俩人就签了租车位合同。
沐足店为了让顾客正常停车,半年前就在车位上装了地锁。
而朱某某自己本来就住在这个小区,平时一直都停在免费的公共车位。
他当天回来时找不到空位,刚好看到这个位置空着,可他完全没看到车位上装有地锁,等往进停时,这才被拦住了。
肖先生知道后报警,民警给他们做了调解,朱某某说愿意给车位上重新装个地锁。
沐足店同意了朱某某给换地锁,可没想到,产权人肖先生拒绝赔偿。
肖先生说了,不要他赔地锁,不接受调解,希望警方按损坏财物来办理。
事情闹大,相关部门把情况报到了朱某某所属单位,原来他是公职人员,在某单位任职。
单位立马回应了,将依规开展调查处理。会按一步步调查处理,后续结果也会统一公布。
朱某某傻眼了,他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这回他该记着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可面对采访,他全程没说清楚自己为啥非要动别人的地锁。
也没解释工作日时间,他为啥还在小区里待着。
朱某某含含糊糊,只说现在正找人联系肖先生协商,不方便多说。
占用别人私有车位,本来就没理,还不管不顾,想把人家地锁给砸了。
如今,肖先生不接受赔偿,因为这事并不只是那点地锁的价值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2026.1.1起施行)第5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朱某某单位也回应了,将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后续结果也会统一公布。
这也让所有人明白,哪怕一时找不到车位,也绝对不能用破坏他人财物的方式强行占位。
否则,付出的代价将远超财物本身的价值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