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人事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主张权益时有什么区别?
医师主张权益时,关键不是“是否在医院工作”,而是
与医院形成的是事业单位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两者都可能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系,但案件性质、适用依据和救济程序并不相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由履行聘用合同、辞职辞退或者终止人事关系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事项,工作人员还可以依国家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此类争议即使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进入诉讼后对部分事项适用劳动法规则,也不意味着人事关系自动变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争议则主要围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以及解除或终止关系等事项处理。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也按劳动争议类型进入相应程序。
因此,不能仅凭“公立医院医师”“合同制”或合同中出现“聘用”二字直接定性。主张权益前,应结合
医院是否为事业单位、进人和管理方式、合同性质以及具体争议事项
判断。工资社保争议与考核处分争议,即使发生在同一家医院,也可能对应不同的实体依据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