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费者的真实差评,绝不等于名誉侵权✅
本案委托人是刚毕业的大学生
为备考教师编制面试,报名了某培训机构的面试辅导服务。
因实际培训效果、服务质量未达到预期,且最终面试未通过。当事人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在发布客观避雷评价。
培训机构随即起诉我方当事人,主张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删帖、道歉、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对服务的评价权、监督权。
当事人全文仅客观陈述自身服务体验,
无捏造事实、无侮辱谩骂、无恶意诋毁
属于消费者合理负面评价,在合法监督边界之内。
商家应当对合理差评负有容忍义务
不能因消费者真实体验不佳、给出负面评价,就认定侵权。
最终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无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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