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刚刷到的一位儿科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韩杰医生被判刑事件,近日网上沸沸扬扬。
已刑拘1年的韩医生首次发声,事件的主要过程是这样的:
2024年2月17日凌晨,家属凌晨3点带2岁患儿急诊,韩医生接诊,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收入院,保守补液治疗。
韩医生当日8时正常交班下班,后续接班医生继续保守治疗。
患儿持续不适。家属自行转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转院途中患儿昏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抚州市医学会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主要责任。
核心过错有二:未做腹股沟体格检查、病历无相关记录,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未及时邀请外科会诊、没有充分评估急诊手术指征。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5%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家属146万余元。
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及当班上级医师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涉事医院罚款、警告。随后,家属拿到医疗事故鉴定、民事判决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韩医生刑事责任。
2025年6月10日,公安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次日,韩医生被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后续又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认定韩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
2026年7月,被羁押一年后,涉事韩医生首次公开发声,认可自身存在诊疗疏漏,但坚决否认“严重不负责任”。
当一个医生并非玩忽职守、也非主观恶意,仅仅是因为诊疗过程中的疏漏导致了不良后果,他该不该被刑事追责?
一方面,我想听听同行怎么看待这位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这件事?
第二方面,我想听听法律界的人士聊聊,这样判刑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三方面,我想听听患者怎么看待这位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件事?
反正我看了这个判例以后,只有一个想法,希望那些承诺捞我的要替我主持公道的法律界粉丝们,真的不要把这个笑话,是时候给我做预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