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业主大会需要走什么表决程序?
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最容易踩的坑,是把它当成业委会一句通知就能办完的事,真正要防的,是“到期”被拿来跳过业主大会程序。
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口径,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属于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
北京还把“不再接受事实服务”写进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业委会能组织会议,不能替全体业主拍板。
一眼看公告,先盯三个信号:离开会不足
15日
才通知;议题只写“不续签”,没有具体内容;只让投反对票,没把续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并解聘原物业分成清楚选项。
广州工作指引给了很硬的时间尺:合同期满前
3个月
,就应组织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
这段时间要用来准备新物业遴选、交接清单和表决材料,不是等到到期前几天临时喊一声。
已经拖到期后,也不能按“自动清场”处理,广州口径是:未依法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原物业继续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限转为不定期;后续解除,应提前
60日
书面通知。
补救动作抓两件:把合同到期日、公告截图、议题文本、表决票、唱票计票和结果公示先归档;再向街道或住建物管窗口提交,要求对召集程序或交接安排给出书面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