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借钱给别人,对方不还,还失联,气得他在微信群追讨“欠款”3万元,群内瞬间炸锅,议论纷纷。对方看到消息时,觉得所有人以后会把自己当成“老赖”,名誉损了,没脸见人,就把男子告上了法庭,索赔11万元。男子委屈极了,没讨到债,反而还要给对方11万元,只好和对方一起去法庭对质。
按理来说,借钱快还,再借不难!别人借给你钱,是对你好,发自善心,要是不还钱就有些过分了,以后见面也很尴尬。如果确实经济困难,可以和债权人好好沟通,缓一缓都行,可是失联就说不过去了,结果闹得对方在微信群曝光,矛盾升级。
林某是一位经营生意的老板,手头缺钱,想借点钱维持生意,觉得自己和葛先生的关系还不错,二人兄弟相称,就开口借钱了。
葛先生倒是爽快,一看对方有难处,一点都没犹豫,两次都干脆地把钱借给林某,一共借出去了3万元。
借款时间是2025年1月,当时林某主动说这是借款,很有必要打个借条,这让葛先生更加放心了,觉得林某这兄弟还不借,凡事都认真对待,就打了借条,压根没想过会出现对方不还钱这档子糟心事。
到了还钱的时候,葛先生开始私聊林某,要求把3万元还给自己,可以是消息发了好多次,却收不到一条回复,打电话也不接,几乎失联了。
葛先生实在没办法,连对方的人影都看不到,一气之下,就把聊天记录发到林某所在行业的微信群,群内追讨欠款3万元,发了消息“电话不接消息不回,当初借你钱时,我很干脆......”
尽管很生气,但是葛先生全程没有在群里骂人,只是客观陈述事实,想逼林某出来说句话,解释一下什么时候还钱的事情。
万万没想到,当林某看到消息时,没有直接私聊葛先生,而是挑问题,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指责葛先生在群里发聊天记录,影响自己的名声,并提出让葛先生赔偿11万元的名誉损失费。
这可把葛先生搞晕了,究竟是谁的错?要钱不成,反而被索赔,太委屈了,想与对方进一步沟通,可是林某却先将他告上了法庭,人家先下手为强!
葛先生一看,没辙了,事情已经闹到这一步了,只能听从法律的裁决,就老老实实地和林某去了法庭,二人开始对质、辩解!
最后,经过审理,葛先生的行为并无侵权,林某的11万索赔不成立,葛先生终于喘了口气。
从整个事件来看,起因是林某借钱不还,还玩失踪,葛先生找不到人,无奈才发信息到微信群。
林某第一时间不想着解决还钱的问题,竟然索要名誉损失费,索赔还失败了,浪费了双方的时间,真的不值。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侵权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林某欠葛先生3万元,是客观事实,葛先生将这些内容发到群里,不属于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也没有骂人的话,对林某没有人身攻击性,也没有恶意诋毁。
可见,葛先生并没有侵犯林某的名誉权,只是林某自己主观认为对方损了自己的名声,不服气才索要11万元,这本身就不成立,即葛先生不用支付林某11万。
《民法典》第1025条合理维权免责规定:行为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表真实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仅三种情形才担责: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传播不实内容;使用侮辱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在该事件中,葛先生是债权人,讨要欠款3万元,天经地义,私下催讨时,对方失联,就在群内如实陈述事实,这是合法的自力救济,并不是侵害名誉的违法行为。
当然,在群内催债时,一旦失去理性,胡乱编造事实,恶意抹黑对方,这就侵权了,不仅要赔偿侵犯对方名誉权的损失,而且要赔礼道歉。
讨债也要讲究说话方式,一句说不好,就会给对方留下把柄,引祸上身,到时欠款没要回来,还要倒贴对方,损失会更大!
对于借钱的人而言,有钱就还,没有钱就及时告知原因,不要等到别人找上门曝光,既降低了个人信用,又丢了面子。
借钱人若是觉得对方过分,想告人家,又不占理,损失只能由自己担;如果继续对抗别人,行为过激,伤害到债权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该素材来源于大象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