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的后果! 内蒙古锡林浩特,一男人和遛狗不拴绳的邻居吵了几句,就怀恨在心,竟然打算干掉邻居。他用一年时间准备了一件事,专门研究遛狗不拴绳的违法责任,和怎样做算是正当防卫。男子准备好后,再次和遛狗邻居相遇,两人话不投机,邻居用木板打了男子,男子认为时机成熟,一刀把对方刺倒在地。事后男子以正当防卫给自己脱罪,但法庭却给出了正确的认定,结果男子悲剧了!
这件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22年夏天说起,黄某和胡某住在同一个小区,但起先两个人并不认识。
两人之所以结下梁子,还是因为胡某遛狗不拴绳引起的。
一天傍晚,黄某在小区散步,看见一条没拴绳的大狗在到处乱跑,吓得大家纷纷躲避。
黄某认为这样遛狗太危险,就对狗主人胡某责怪了几句。但胡某并没当回事,继续放任自己的狗乱跑。
黄某有些急了,直接和胡某吵了起来。但黄某嘴笨,明明占理的事儿,竟然让胡某教训了一顿。
胡某不但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说黄某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说他算哪根葱,让他哪凉快哪待着去!
黄某被怼,这心里是又生气又憋屈。但他没有通过保留证据,然后报警来正确的解决问题,而是从此对胡某记恨在心。
黄某一想起胡某那副不可一世的嘴脸,和怼得自己无话可说的得意劲儿,就气得直拍桌子。他经常晚上睡不着觉,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恶气。
黄某决定让胡某付出代价,以解自己的心头之恨。
从此后,黄某开始在手机上查找,这遛狗不栓绳是什么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他在研究,在什么情况下动手才算是正当防卫。
为了弄明白这些,黄某前前后后用了差不多一年的时间,看了大量的案例,就为了让自己既能报仇又不承担责任。
最后,黄某认为自己都弄明白了,就开始实施自己的报复计划。
在2023年9月3日傍晚的时候,黄某看到胡某的狗又没拴绳在小区里乱跑。他立刻回家揣着一把折叠尖刀,以扔垃圾为由下楼来到小区里。
胡某的狗果然从黄某身边跑了过去,黄某假装被吓了一跳,对着胡某就开始言语挑衅。
胡某一看又是黄某,当然不服气,两人又吵了起来。
这次黄某早有准备,句句都是对胡某的挑衅。胡某听了没忍住,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朝黄某就打了过来。
黄某等的就是这个瞬间,他硬抗了两下打,然后掏出刀,对准胡某的脖子,直接捅了下去。
胡某毫无防备,脖子血流不止,很快倒在了地上。
黄某马上打了急救电话,还报了警。
胡某在送医过程中,因左侧颈外动脉当场断裂,大失血离世。
黄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
但黄某坚称,是胡某先动的手,自己是被迫还击,而且还击了一下就停手了,还第一时间叫了急救车和报了警,这属于正当防卫。
以黄某自己的研究和认知,这些就构成了正当防卫的条件,自己完全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可他根本没真正搞清楚,法律对这项标准的认定,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而黄某的行为,在几个关键点上都严重违背了这项条款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事情发生的起因来看,虽然胡某先用木板打了黄某,但这个打人行为是黄某事先故意言语挑衅,主动制造冲突所引发的,黄某才是冲突的制造者。
还有,从黄某的意图来看,黄某案发前多次搜索防卫知识和案例,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着刀,且主动言语挑衅引发冲突。
这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并不是防卫意图,而是具有预谋的侵害意图 。
再有,防卫限度严重超标,胡某只是用木板击打黄某,而黄某却直接掏出刀,捅刺对方颈部要害。
对于遭到的侵害,黄某采取的不是必要的制止措施,他的反应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有剥夺胡某生命的主观意图。
《两高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写的清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黄某自以为研究过这条法律,就能规避掉自己的违法行为。
但法庭明察秋毫,通过调查,认定黄某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主动挑起冲突,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限度。
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属于防卫挑拨,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黄某在事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着,具备自首情节。
综合评判后,判处黄某无期徒刑。黄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让别有用心的人不但没能得逞,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对这起事件,你还有哪些看法?评论区聊聊。
信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