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自我感觉良好,去健身之后认为自己身材完美,时不时就有人男人偷看自己。这一切,都是她自认为,甚至随机抓住一个男子,大喊“这个男的偷拍我!”,当时男子正在哑铃区域做训练,十几个人围观,男子郁闷的很,自己锻炼呢都没有碰手机,怎么偷拍?另外女子还说某天男子也偷拍了,这个更离谱,因为男子那天就没来健身房。
对于这种无中生有的事情,女子也就口头道歉,而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九派新闻,7月31日报道。)
有一个女子,在健身房锻炼之后,自我感觉真的挺好的,认为自己性感、美丽、很自信,也正是因为如此,她总感觉周围有男子,时刻注意自己、观察着自己。
这一天,正好有个帅哥来健身房健身,这个女子就开始膨胀了,她老是感觉,这个男子一直盯着自己看,说不定还偷拍了自己呢。
而这位帅哥就是吴先生,当时正在健身房的哑铃区域锻炼,就看到一个女子气冲冲的朝着自己走过来。
靠近男子之后,吴先生就看到这个女的,手里拿着一个手机,对着男子开始拍摄,并且大喊大叫道:“喂!你不准再偷拍我了!”
吴先生感到非常奇怪,当时自己正在锻炼呢,手机丢在一旁都没碰,怎么去偷拍这位女子呢?
可是,随着女子的尖叫跟大嗓门,很快就围过来十几个吃瓜群众,想要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
吴先生则一直在自证,自己并没有偷拍。
但是女子不答应,不断的指责男子,说他经常偷拍她。
女子的喋喋不休跟不依不饶,让吴先生非常恼火,他直接就拿出了手机,报了警。
没一会,办案人员过来了,吴先生就把女子的指控进行了告知。
要说人机偷拍了,办案人员就查询了吴先生的手机,可是从他的手机里,却什么资料都没有看到。
对此,女子不认同,她说,今天没有偷拍,不代表之前没有偷拍。
随后女子还说出了一个日期,就是4月份的时候,男子偷拍她了。
之后健身房也配合调查证据,但是发现,女子说的这个日期,人家吴先生根本就没有来健身房,就说人家偷拍了个啥啊。
行程都存在明显的不符,女子还要指控吗?
女子这个时候才自知理亏,也不说什么了。
但是,吴先生不答应了。
吴先生认为女子故意诬陷,随意指控,当时被多人围观,对自己的名誉权也造成了影响。
对此,吴先生提出了三点诉求:道歉,删除录像,消除影响。
而听到吴先生的诉求,这个恶意控诉的女子,却只肯在电话里口头道歉,当天的录像,也没有摁下录制键,也没有实际的拍摄。
随后,这个女的这件事,也就这样算完了。
不管是任性也好,故意的也好,有证据也好,确实想要指控人家,那就要拿出切实可靠的证据,根据事实来说话,这才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如果想要随意诬陷,可能还涉嫌违法。
《刑法》第 246 条规定,公然捏造事实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构成诽谤罪(自诉案件)。
根据规定,女子当时随意拍摄视频诬陷男子,周围有多数人围观,之后还随意上传到网络,被大规模的传播扩散,后来对男子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如失业、精神抑郁等,女子则可能触刑,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后果判定刑期。
从本案来看,暂且不满足,因为女子也就是举着手机拍摄,但是周围也就十几个人在围观,传播的范围有限。
即便不上升刑法,女子随意捏造事实,也要承担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2 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要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依法罚款。
本案已经符合治安处罚的裁量情形。
当时处于公共场合,有很多人在围观,而且女子当众进行诽谤,主动录制视频,可以固定证据想要放大负面的影响,事后也不积极道歉,女子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捏造事实,诽谤损害他人的评价。
当时健身房有不少围观群众,都会对男子指指点点,可能对男子产生负面的认知,直接降低个人评价,侵权即成立。
女子当时也就口头道歉,但是如果男子选择法律维权,相关部门不认可口头道歉就可以完全免责,男子可以继续维权。
男子不仅可以要求女子道歉,甚至还需要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费用,法律实务支持2000-10000元的赔偿。
信源: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