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雇主去世后,保姆拿出一份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老人的房子。协议上白纸黑字,签字、手印都有,可老人的三个子女说,保姆根本就没好好照顾父亲。子女拿出父亲生前的聊天记录,上面写着“保姆拿着我的钱包和所有银行卡跑了”。法庭上,两边各说各话,法官提出一个问题,这份协议变成了一张废纸。
梁某2008年和妻子马某离了婚。
两人育有一子二女,离婚后孩子们各自生活,梁某一个人过日子。
上了年纪之后身体出了毛病,肾衰竭,需要定期去医院做透析。
2019年底,他雇请了一个保姆张某,负责日常照料他的生活。
2021年初,张某说要回老家,梁某决定跟她一起走。
一个患肾衰竭的老人,放弃自己生活了几十年的城市,跟着保姆去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这个决定本身就不太寻常。
到了那边之后,2021年6月15日,梁某给张某写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协议是这样写的:梁某自愿把名下的房子赠与张某,张某负责照顾梁某直到去世,承担衣食住行,和医疗全部费用,还要操办后事。
在农村保姆那里,梁某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只生活了半年,人就不行了。
2021年12月2日,梁某去世了。
张某帮雇主料理了后事之后,就迫不及待的想去北京,收了梁某的那套房子。
但这事并不容易,她只是个保姆,想拿雇主的房子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的事。
梁某虽然离婚,但人家有三个子女,不管三子女在梁某生前有没有管过他。
但继承权在那里摆着。
张某考虑再三,拿着那份协议去了法院,起诉梁某的三个子女,要求继承房子。
三个子女都是成年人,当然不认这事,他们说父亲是被骗了。
子女们拿出梁某和朋友的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里梁某说:“这个保姆不行,老想控制着我。”
还说:“保姆拿着我的钱包和所有银行卡跑了。”
一个老人,在跟朋友闲聊的时候说出这种话,这不太像是对一个尽心照顾自己的人的评价。
更别说,老人还不止一次报过警。
一个需要透析的病人,被保姆拿着钱包和银行卡跑了,这意味着什么?
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张某到底有没有尽到协议里约定的扶养义务。
法院调取了梁某的银行流水。
结果显示,梁某的医疗费用、多次就医的开销、购买生活用品的支出,全都是从梁某自己的银行卡里划出去的。
可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张某承担全部费用,可实际上她一分钱没出。
再看日常照顾:梁某肾衰竭需要定期透析,这是续命的事。
法院调查结果:张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带梁某按时就医。
一个靠透析活着的人,连按时送医的证据都拿不出来,平时是什么状态,不难想象。
聊天记录里那些话,再加上多次报警的记录,法院认定,张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没有尽到协议里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房子由梁某的三个子女按法定继承。
张某费尽心思,白忙一场!
这个案子其实不复杂,张某有没有照顾梁某?
可能有,毕竟老人跟着保姆去了老家。
但她照顾到了什么程度?
钱是老人自己出的,透析不知道送没送,老人还跟朋友抱怨被控制、钱包被拿走。这叫哪门子扶养?
值得琢磨的是:梁某为什么愿意把房子给一个保姆,不给自己的三个子女?
离婚后子女各自生活,老人一个人面对肾衰竭,身边只有保姆。
时间久了,谁在身边谁就成了依靠。
这不是什么稀奇事,有概念叫“近因效应”。
也就是说,老人临终前更容易把财产留给近期照顾自己最多的人,哪怕那个人是保姆、是护工。
梁某当时的选择,很可能就是这种心理在起作用。
但问题是,梁某后来清醒过来了。
他跟朋友说的那些话,保姆“老想控制着我”、“拿着我的钱包和所有银行卡跑了”。
说明他意识到了问题,可惜的是,协议已经签了,人也没了。
如果不是子女手里有那些聊天记录,如果不是法院调了银行流水,这套房子可能真就归了张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也就是说:房子不是白给的,你得拿“生养死葬”来换。
保姆张某想拿老人的房子,前提是她得把协议里约定的事做到位。
首先管老人的吃穿、掏看病的钱、送终安葬,一样都不能少。
可法院调查结果,医疗费和生活开销,全是从老人自己的银行卡里划出去的。
钱没出、照顾没证据、老人还跟朋友抱怨被控制,这叫哪门子“生养死葬”?
扶养是受遗赠的前提条件,扶养义务没尽到,受遗赠的权利自然落空。
手里再拿着协议签,也没用。
这件事,真正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在这里:一个患病的老人,在最脆弱的时候,被保姆带走了财产控制权,然后发现对方根本靠不住。
他想反抗,跟朋友抱怨,报警,但身体已经不允许他做更多了。
等他走了,保姆拿了协议还要来抢房子,幸好法律最后给了个公道。
案例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