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合规”遭受环保处罚,企业为何满心委屈?“合理性”不能与“法律合规”画等号!
很多时候,企业在接到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会觉得很冤屈,在线监测数据都是达标的,现场该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也上了,为什么还是无法满足法规要求,被处罚了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法律规定以手工监测的瞬时数据作为判定超标排放的依据
无论是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还是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有这么一句大同小异的表述“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而在
2023
年发布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条规定: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所以,即使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浓度不超标,但在执法监测时,刚好碰到了工况波动,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分钟值处于“波峰”状态的话,按照采样规范获取的监测数据结果可能会超标,导致企业被处罚。现实的情况时,对于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日常污染物控制上,都是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基础,实施污染物控制的。所以,对于现场突击监测,对于受工况波动影响比较大的企业,有时候只能听天由命。
因此,我们一定要走出一个认知误区,那就是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并不代表着在执法监测时能达标,毕竟在线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的系统误差不一样,有的甚至连监测方法都不同,数据出现差异也在所难免了。
二、既要数据达标,又要防治设施达标
对于无组织排放控制而言,国家、行业的控制标准都是以厂界排放浓度进行判定,但现在的情况是,不仅厂界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满足标准要求,对于无组织排放产生点也有硬性的设备设施要求,如果企业不关注标准中的“硬件”要求,只追求数据达标而忽视了标准中的“密闭”、“密封”、“封闭”的要求,即使数据达标,照样可以处罚企业。
三、长期靠地方关系实现“达标”
一些企业笃信只要和地市、县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关系好,除了和省、国家平台联网的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外,其他都可以通过“关系”搞定。你想得到的,更上层级的生态环保主管部门一样想得到,既然这样,我绕开地市、县区,甚至执法的时候都不通知他们到场,一锤定音,出现不合规,企业肯定会很冤屈的说“以前不都是这样的嘛,怎么省厅来了,这就不合规了?”
更深层次的来说,就涉及执法尺度把握的问题了,有些条款是定性的要求,没有很好的量化指标。比如露天堆存问题、堆场堆棚的封闭问题,“不得出现可见扬尘”等等都存在较大的人为判断,地市、县区觉得这个可以“通融”,而上层监管觉得“无法满足标准要求”,这也是企业受罚了,却想不通的原因之一。
生态环境违法违规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发性,虽然国家、地方也有“首犯不罚”和“轻微影响不罚”等规定,但现实中依然逃不脱“点子背,刚好撞上”的窘境,导致不得不接受处罚。
既然主管部门认可了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那么对于有在线监测设备设施的排放口,即使手工监测超标,但是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只要确认企业不存在伪造、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等问题,确认在线监测数据有效的话,就不应该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超标的依据。但现实情况在法律上不允许,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上,只能尽力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才能应对严苛的环境执法。
至于无组织排放的相关措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相关的改造做完了,请有关主管部门、专家来做一次系统的验收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