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穿着并不破烂,大踏步迈进一家饭店,不点餐,不讨饭,只要钱,没有人知道他想干什么,接下来的事情更是把店主给气晕了!店主看到这么一位只讨钱的男子,没有驱赶,没有看不起,反而心生怜悯,还免费根据其口味做了一碗热面,可是男子瞧了一眼,一口都没吃,迅速离开饭店,店主追问:“你说不要辣味,都做好了,又一口不吃,这不是浪费吗?”
按理来说,男子进了饭店,要饭可以,但不能讨钱,讨钱完全可以去大马路上乞讨,马路上人多,讨得还多,干嘛偏偏来到饭店?来到饭店,店主先以为是顾客,最后发现是个讨钱的,无论是讨钱,还是讨饭,都可以按乞讨者对待。
一般情况下,遇到讨钱的,大多数人都会把人赶出去,可是这位善良的店主没有这么做,而是不惜浪费自己的时间,免费做一碗吃的,感动了众人,哪料想会被乞讨者甩脸色,似乎善意的付出成了一种罪过!
原来,一天中午,正值吃饭的时候,所有饭店都人满为患,一男子在走在大街上,东盯西瞅,似乎也想吃饭,于是他选择了一家饭店,就挎个大黑包,快步冲了进去,引起了所有人的注意。
这时,店主正忙,不但要做饭,还要招待客人,跑前跑后,突然看到进来一个精神恍惚的男子,瘦瘦的,心想这人肯定饿肚子,就问他想吃什么。
男子却说:“你能不能给我点钱?”店主一听,愣住了,心想这是饭店,来到这里的人都是吃饭的,这人却要讨钱,肯定不能给钱,万一是骗子怎么办?
店主对讨钱男子说:“我是卖饭做生意的,你肚子饿了的话,可以费免送一碗吃的......”男子听了之后,没说不同意,也没有拒绝。
于是,店主就动手为其做饭,又担心做出来的饭不合他口味,还特意问了一句:“你有什么要求?”男子回答说:“不要辣子!”
了解了男子的需求后,店主就急急忙忙给他做饭,做的是牛肉鸡蛋面,还放了花生米,端上来的时候,热气腾腾,看出来挺香的!
店主没有因为免费送人就做得差,反而做得像模像样,和正常顾客点的餐一样,对大伙一视同仁,尊重所有消费者。
原以为这男子会狼吞虎咽地吃一顿,没想到,讨钱男子只用那双较为疲惫的眼睛瞄了一下,什么都没说,转身就出去了,似乎一切都与他无关,他眼里别人都是空气人。
店主一看,男子不吃饭,还摇大摆地跑了,连一声“谢谢”也不说,这不明摆着给人甩脸色、叫人难堪吗?
浪费了食材、时间和体力,店主好不容易做好了,还双手端上来,一看人走了,连筷子都没动,店主追了出去,问道:“你这不是浪费吗?”可是,对方头也不回,消失在人群中,好像店主在他眼里什么都不是,讨钱人竟然这么高傲,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真实动机。
纵观整个事件,男子进店讨钱,后来店主只是按他的要求为其免费送饭,可他看一眼没吃就走,他没损失什么,店主却损失了很多。
要是钱没讨到,当时就走没人拦,可是同意做吃的,人家做好了,他又不吃,让店主还误以为自己的手艺不行,人家看不上这碗饭呢!
店主送给别人的是“善心”,换来的却是“寒心”,一旦该男子连续这样对待其他店主,很有可能是骗钱的,只要有人追究,他必然要接受法律的批评教育和惩罚!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事件中,尽管男子是乞讨者,要的是钱,后来店主免费送饭,送饭也按其口味制作,说明男子同意点餐下单,已经形成要约邀请,餐饮服务合同成立。
饭是免费的,没错,但是男子造成了浪费,不吃可以提前拒绝,没必要等店主做好了才拍拍屁股走人,连声招呼都不打,有些太欺负人了!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规定: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该事件中,店主做的一碗饭,就是事先问过男子口味要求后,才制作的,即牛肉鸡蛋面加花生米已经制作、上桌,产生了成品食物,男子看一眼,不吃就走,已经属于浪费行为。
一旦该男子属于讨钱骗子,以后被调查出来,追究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男子频繁多家门店故意进店晃一圈就走,恶意骚扰店家,属于扰乱经营秩序,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该素材来源于:鞍山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