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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理财经理向客户私售 “飞单” 产品,客户投入 170 万元后亏损 16

上海,银行理财经理向客户私售 “飞单” 产品,客户投入 170 万元后亏损 166 万元。客户不服,将理财经理与银行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案件历经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客户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天津银行此前曾因员工管理存在漏洞收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但监管层面的违规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案件里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二审判决的准确意思并不是银行管理完全没有问题,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的管理疏漏与吴某这次损失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这个区别,决定了银行最终是否需要掏钱。

吴某从2013年开始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办理业务,十多年里买过近400次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对柜台流程、合同签署和风险确认并不陌生。长期接待吴某的理财经理叶某,后来私下推荐海银财富发行的外部产品。

这次购买没有进入天津银行官方理财系统。吴某按照叶某指引下载外部应用程序,自行注册、线上签约,再从账户转出资金。吴某先后投入170万元,产品发生兑付问题后,只收回4万余元。

损失出现后,吴某认为叶某一直以银行理财经理身份提供服务,银行也应为员工行为负责,于是把叶某和天津银行一并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明知产品不是银行正式销售项目,仍向老客户推介,存在明显过错,判令叶某承担15%的损失。法院同时认为银行员工管理存在疏漏,让银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天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查看购买过程后发现,吴某拥有多年投资经验,案涉产品的操作方式与以往正规理财明显不同。需要下载外部软件、另行注册和签约,这些步骤足以提醒吴某,产品不是天津银行自营或合规代销项目。

二审因此撤销银行承担10%责任的判项,只保留叶某15%的赔偿义务,金额约24.9万元。吴某166万元损失,最终只能依照生效判决向叶某追偿相应部分。

同类案件并不都会得出相同结论。2025年4月,北京金融法院公布过一起案件。客户经理张某向王先生推荐外部产品,王先生投入500万元后无法收回本金。

法院查明,银行在员工异常销售排查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相关漏洞为私售行为提供了条件,最终判令银行按照20%的比例赔偿。

另一起案件中,八旬客户葛某在银行客户经理陆某办公室内购买私募基金。陆某还使用工作电脑协助操作。基金出现风险后,葛某损失99万余元。

由于整个办理过程带有较明显的银行业务外观,银行员工身份、办公地点和设备都增强了葛某的信任,法院据此认定银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吴某案件与这两起案件的差别,就藏在交易细节里。葛某年龄较大,产品又在银行办公室办理;王先生案件中,银行内部管理漏洞与员工私售行为联系较紧。

吴某长期频繁购买理财,对正规流程更加熟悉,却仍通过外部软件完成交易,法院因此提高了吴某自身的注意义务。

2026年5月29日,天津银行确实因贷款管理、员工管理和案件信息报送等问题,被监管部门罚款9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警告或禁业处理。但公开处罚信息没有说明这张罚单就是针对叶某案件,更不能直接代替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证明。

监管处罚解决的是银行有没有违反审慎经营要求,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具体客户损失应由谁赔偿。银行可能存在管理问题,却未必需要对每一笔外部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吴某案件最终提醒投资者,认人不等于认产品。即使推荐人坐在银行网点,也要核对合同中的发行机构、销售渠道和资金去向。只要办理过程绕开银行系统,就应立即停止付款并向银行官方渠道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