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被看光了!” 天津,一位女子的手机屏幕坏了,她拿到手机店维修,没想到,店主是个 “色鬼”。
7月25日,天津,付女士手机屏幕坏了,就近找了家维修店。店主说需要检测软件,要锁屏密码,她没多想就给了,第二天取回手机,打开微信发现登录设备列表里多了一台陌生设备,店主用她的手机登过微信,31分钟。
再打开屏幕使用时间一看,相册被打开了20多分钟,40多张私密照片被导出了,报警后民警到店核实,店主承认了,照片被当面删除。
店主电话道歉,付女士不接受,已经线上起诉,举报到市场监管局,申请立案。
这事儿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照片被看了”,而是“信任被卖了”。
修手机给密码,听起来合理,但锁屏密码是干什么用的?那是你手机里所有隐私的总钥匙,相册、微信、银行App、支付密码,全在这个六位数后面锁着,你把这把钥匙交给一个陌生人,就是把全部私生活摊开在他面前。
更离谱的是:修屏幕,根本不需要锁屏密码。
换屏幕排线,拆机、接线、测试触控,整个过程跟系统解锁没有半毛钱关系,店家说“检测软件需要密码”,要么是真不懂,要么就是有别的想法。
民事责任躲不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写得明白,“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手机相册里的私密照片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只要被偷看了,不管传没传出去,都已经构成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一样都少不了。
行政责任跑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次导走40多张私密照片,这属于“情节较重”的范围,店家真要追究,拘留是大概率事件。
刑事责任看下一步,如果照片被转发、传到网上,或者拿来要挟当事人,那就直接触犯《刑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甚至敲诈勒索罪,到那时候,就不是道歉能解决的了。
有人可能会说:“照片不是已经删了吗?也没外传,至于吗?”
这事的本质是:你信任地把手机交出去,对方利用这种信任,干了你根本没授权的事,相册20分钟、微信31分钟,这51分钟里,店主看到了什么、记下了什么、存了什么,付女士永远不知道。
修手机给密码,这件事本身就不该成为“行业惯例”。
江门开平法院判过一个案子:手机店主借维修之便,盗取客户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绑定微信转走6万多,被判了三年。
广西忻城也有修手机的倒卖客户手机号注册平台账号,被判了九个月, 这些人哪来的信息和验证码?都是客户主动给的。
技术越便利,信任越脆弱,一台手机里装着你全部的数字人生,交给别人之前,多问一句:修这个真需要密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