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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熊磊又提起九江的房子,她说这个房子她没有出一分米,房子归她所有。这个不算什么

最近熊磊又提起九江的房子,她说这个房子她没有出一分米,房子归她所有。这个不算什么新鲜事了。但是今天有人在今日头条上讲“熊女士,一个年轻寡妇,带着孩子想守住自己的房产,有什么错?”这一段话,我认为有毛病。如果法院判决会这样处理九江房产:
第一,错在前提:这不是姚策的遗产。法院会审理认定:该房由许敏夫妇出资、装修,登记在姚策名下,是基于“亲子”的重大误解。法院会判决:房屋归许敏夫妇所有,而非姚策个人财产。既然姚策从未真正拥有完整产权,死后也就不存在“姚策的遗产”。熊磊“守住家产”的说法建立在错误的法律基础上。
第二,混淆了“居住权”与“所有权”。这位网友说熊磊“年轻寡妇带孩子值得同情”,但这属于生存保障问题,不能自动转化为产权。法律保护弱者居住权益,不等于支持侵占他人财产。许敏卖掉自家学区房换来的房子,若被认定为“姚策遗产”而由熊磊独占,对出资的许敏才是极大的不公。
第三,关于法律适用。
许敏主张“重大误解”、撤销赠与或确权,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规定。网友的若暗示“登记了就不能动”,恰恰是对这一法律制度的无视。至于公序良俗,利用丧偶身份去占有他人因被骗而过户的财产,反而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错误行为获利”的基本伦理。
结论,熊磊有权争取合理的居住安置或经济补偿,但不能把许敏的房子说成是“姚策的遗产”来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