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枕边人!”上海,一女子生了女儿,女儿高三,马上面临高考,可天有不测风云,女子患上了肺癌,可又祸不单行,她突然发现,丈夫拿着假结婚证和第三者做了试管婴儿,并且胚胎已经培育成功,就等着移植了,女子急了,拿着真结婚证去找医院,要医院销毁胚胎,可医院拒绝,说无法判断女子结婚证真伪,还说如果丈夫和第三者结婚,胚胎依旧能用,女子崩溃,跑去找卫健委,可卫健委也解决不了问题,女子鼓起勇气,把丈夫,第三者还有医院告到了法院!
朱女士结婚之后,和丈夫生了女儿,可不幸的是,2019年,她患上了肺癌。
朱女士积极治疗,医生给她做了手术,可手术后她身体虚弱,朱女士只有在家休息。
可她没有想到,丈夫竟然背叛了家庭!
如果不是她偶然看到了医院给丈夫发的通知,恐怕至今她还被蒙在鼓里。
原来,丈夫在外有了别人,他不但背叛家庭,还拿了张假结婚证,带着第三者到医做试管婴儿。
而且受精卵已经培育成了冷冻胚胎,就等着机会成熟,就能实施移植手术。
朱女士算了算时间,要是真的移植成功,试管婴儿就会在女儿高考的时候出生!
她悲痛欲绝,立马拿着真结婚证到医院理论,她说自己才是正牌妻子,要求医院销毁胚胎。
可没想到,医院拒绝,说没法核实她的结婚证是不是真的。
也没法判断她丈夫和第三者建档时拿的结婚证是假的。
医院又说,如果朱女士和丈夫离婚,男方和第三者再领个真结婚证,这枚胚胎依旧可以移植。
朱女士气懵了,既然医院说不通,她找卫健委反映情况。
结果卫健委答复,说没有对应医院的处置职责。
也就是说,卫健委管不了这事!
朱女士急了,自己明明才是合法妻子,为啥对方就能这样明目张胆和第三者到医院做试管婴儿?
朱女士走投无路,没了法子,她一气之下,把医院、丈夫和第三者告上了法院。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并组织了三人合议庭,7月30号案件就要公开开庭。
有人就说了,既然得了绝症,就不应该再纠结这些事情,最应该想的是后续问题。
朱女士应该收集证据起诉离婚,尽可能多要些财产,这样就算以后治不了,至少还能给孩子留下傍身。
也有人说,这种事医院和卫健委无权处置,朱女士到法院起诉的确是正确的选择!
可更让朱女士无法接受的是,丈夫和第三者伪造假结婚证,这不就是妥妥的犯罪吗?
可是,事发后只给他们拘留了5天,朱女士认为,这太不合理了!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 国 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伪造结婚证的行为,本身已经触碰了这条法律,之前只给行政拘留了5天,确实偏轻了。
朱女士可以针对这个提出异议。
再说到胚胎处置的问题,司法实践里一般把冷冻胚胎认定为带有人格属性的特殊伦理物。
胚胎的处置权默认归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双方所有。
而朱女士没参与胚胎培育,从物权角度来看,朱女士确实没法直接要求销毁。
但这不代表她就没有维权的路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女士可以从共同侵权的角度起诉,丈夫和第三者故意伪造证件、借助医疗手段培育胚胎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配偶权,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 神 损害。
朱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这个胚胎的培育过程违反公序良俗,要求法院判医院配合销毁。
婚姻里的过错方别想着钻法律的空子,该承担的责任一个都跑不了。
而医疗机构也得做好资料审核,以免后续出现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浪涨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