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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入6万多元的男子,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对女下属强吻强抱,可女下属也不是吃

上海,月入6万多元的男子,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对女下属强吻强抱,可女下属也不是吃素的,明确拒绝他的要求后,立即举报了他,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男子辞退。男子不服,腆着脸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5.3万余元,判决结果也大快人心!

杨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老员工,从2017年9月入职到这家公司后,他便再也没有离开过。身为核心部门专家称号的他,手握重权,也可以说,他手上掌握着很多人的饭碗。

当然,如果他安分守己,他也能一直待到退休,再领取一份不菲的退休金。可丑人要作怪的时候,老天也忙不了他。

2024年12月2日,杨某带着女下属高某、男同事李某一起到杭州参加一场会议。杨某看高某年轻漂亮,早就按捺不住自己的欲望,总想和高某发生点什么。于是,他想利用好这次与高某出差的机会。

会议结束后,一大队人马兴高采烈地聚在一起吃饭,作为元老,再加上有专家身份傍身的杨某,自然是被敬酒的对象。推杯换盏间,杨某喝得有点多,但还不至于醉得一塌糊涂。

杨某心想,利用自己喝醉了,是不是可以干一些不用负责任的事情呢?

起了歪心思的他就对另外两个人说:“今天醉了有点厉害,我们干脆在杭州待一晚上,醒醒酒,明天一早再回去也不迟。”

资历最老的人都发话了,高某及李某自然也无法反驳,只能同意杨某的安排。

本来应该当天晚上返回上海的三个人,因为杨某的这一句话,就继续留在了杭州。

回酒店的途中,杨某私下给李某发了个消息,说自己还有工作上的事情要跟高某单独沟通,让李某提前下车。

碍于杨某的身份,再加上他都说了是公事,李某只能听话的提前下了车。

可这一切,对于被蒙在鼓里的高某来说,她什么都不知道。

她只能履行一个下属的义务,扶着醉得东倒西歪的杨某走进酒店,送他回自己的房间。

可变故就在一眨眼的时间。

明明刚刚还步履不稳的杨某突然变得身手矫捷,他双手紧紧抱住高某,想把她拉进自己的怀里。

可从没见过这架势的高某吓蒙了,还没来得及反应,杨某又准备把自己的嘴朝高某脸上贴过去。情急之下,高某一转头,让杨某扑了个空。

双手被箍住的高某,只能一边大声吼道:“请你自重,快点放开我。”一边拼尽全力挣脱出来,然后借口点的外卖到了,要下去取,便急匆匆地逃离离了杨某的房间。

惊魂未定的高某一夜未眠,天刚亮,就赶回上海,并且把自己的遭遇向公司做了说明。

听完高某的讲述,公司非常重视,第一时间联系杨某,开始内部调查,为了让程序合法,整个过程都录了音,杨某也核对了谈话笔录,还签上自己的大名。

杨某也承认,因为喝多了,所以看到有年轻美貌的女子便有了非分之想。

公司的办事效率非常高。12月4日,便依据《员工纪律制度》,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杨某自然不服,他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也很简单,要么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要么按照原工资标准继续给他发工资。

要求被驳回后,他又提起诉讼,一审认为,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理由也充分正当,就再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也不知杨某是舍不得自己的高工资还是真的想争口气,反正他又提起了上诉,这一次,他增加了一个诉讼请求,说如果不能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那公司就有支付赔偿金55.3万余元。

二审认为,杨某强抱强吻女下属的行为已经符合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且整个过程都有录音,杨某自己也签字确认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合规,驳回了他的请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结合本案,杨某利用职权对女下属强吻强抱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如果高某报警,那么,杨某就可能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但因为高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向公司进行投诉。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杨某做出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依据39条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结合本案,杨某利用职权,对下属强吻强抱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合规合理的。

醉酒,永远都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只有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走得远、走得稳。

管不住自己手脚的人,总得用后半生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