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父亲早逝,他17岁时,母亲改嫁,继父供他读书,供他成家立业,继父慢慢老了,男子又反过来照顾继父,给他看病,给他买药,衣食住行,样样让继父过的舒舒服服,不料,继父和男子母亲生活了32年,继父去世,留下2套房子,男子办完后事,就去办理继承手续,可没想到,继父兄弟姐妹跳了出来,说继父和男子母亲没领结婚证,不算夫妻,男子没资格继承,双方闹到法院,一份关键证据起了决定作用。
沈先生小的时候,父亲早早去世,留下他们孤儿寡母,日子过得特别的艰难。
沈先生17岁时,母亲和俞老伯走到了一起,两人互相帮衬,开始搭伙过起了日子。
可俩人虽然在一起生活,不知是何原因,始终没去结婚登记,可俞老伯为人忠厚,始终把沈先生当做自己的儿子。
俞老伯供他读书,又给他娶了媳妇,沈先生非常懂事,一心一意把俞老伯当成了父亲。
在他心里,这份养育之恩,他会悉数报答回去。
果不其然,俞老伯慢慢老了,他看病吃药,全是沈先生在伺候,他的日常生活,也是沈先生带着妻子儿子一直守在身旁照顾。
2023年时,俞老伯走了,满打满算,俞老伯和沈先生的母亲在一起生活了32年。
俞老伯去世,沈先生悲痛欲绝,他风风光光给俞老伯办了后事。
俞老伯留下2套房子,沈先生顺理成章要去办理继承手续。
可没想到,俞老伯兄弟姐妹跳出来了,说俞老伯和沈先生的母亲没领结婚证,只算同居,不算是真正的夫妻,因此沈先生没资格继承俞老伯的房子。
双方协商不成,直接闹到了法院。
法院就问了,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到底是哪一年开始在一起生活的?
沈先生说了,是从1991年4月份俩人搬到了一起。
可亲戚们一口咬定,非说他们是1996年9月开始同居的!
就这5年时间,为啥双方争成这样?原来,有一个界限在1994年2月1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是在1991年开始同居的,俩人就是合法夫妻,沈先生自然有继子身份。
要是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是在1996年才在一起,那就是普通同居关系,沈先生的继承资格直接就没了。
关键时刻,沈先生拿出了关键证据:居 委给他开了情况说明,还盖着章子,还有4位老邻居签字作证。
上面白纸黑字,写着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1991年就住一起了,这么多年,沈先生一家一直照顾俞老伯的生活。
聊天记录上也显示,沈先生一直喊俞老伯“爸爸”,孙女也喊俞老伯“爷爷”,俞老伯去世,后事都是沈先生办的。
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沈先生和俞老伯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可是他们比亲生的还要亲。
法院也查实了,沈先生在17岁时,跟着母亲和俞老伯搬到了一起,他读书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是俞老伯和母亲一起出的。
俞老伯老了之后,沈先生一家照顾俞老伯的衣食住行,看病就医,实实在在履行了赡养义务。
这种双向的付出,构成了法律认可的抚养关系。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就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沈先生未成年时受俞老伯抚养,成年后对俞老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认可的拟制血亲关系。
因此,法院认可了沈先生的诉求,由他继承老人的房子。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