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丈夫离世后,结识了一位男子,两人越聊越投缘,连结婚证都没有领,就带着17岁儿子与其共同生活了32年,儿子与对方互称“儿子、爸爸”。现在,继父又去世,还留下了两套房,继子表示自己可以拥有该房产,却被对方的兄弟姐妹强烈阻止,声称他不是亲生的,继子没有资格继承,于是双方为争遗产闹上了法庭。
原来,沈先生的亲生父离世得过早,后与母亲相依为命。在他17岁那年,母亲遇上了现在的继父,二人能说到一起,就带着他搬进继父的家里,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共同生活了32年。
现在,沈先生也成家立业了,继父却突然离世,还给他留下了两套房子。当他要继承这些遗产的时候,不料继父的亲兄弟姐妹站出来了,强烈地反对沈先生继承房子,口口声声说他是继子,又不是亲儿子,没有资格继承人家的遗产。
更为要命的是,继父与母亲没有领结婚证,继父的兄弟姐妹就说他们是1996年同居的,婚姻无效,不构成事实婚姻,以此要剥夺沈先生的继承权。
为了先证明母亲与继父的婚姻事实,沈先生拿出了证据,有4位邻居签字证实,一份居委会的证明,上面写着1991年开始同居,根本不是对方所说的1996年,相差了五年,但这个时间很关键。
因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视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同居则不属于事实婚姻。
如今,证据充分,足以表明这段32年的同居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这一步沈先生赢了。
然而,能不能真正继承那两套房子,还有一个关口,就是沈先生与继父之间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有没有形成赡养关系,这也需要证据。
于是,沈先生继续提供证据,首先是自己读书从初三到职校毕业,所有生活费、学费都是母亲和继父共同出资;其次是沈生先成家立业后,年老的继父看病、过生日、日常生活都由沈先生照料,而且沈先生把继父叫“爸爸”,他的女儿叫其为“爷爷”。
沈先生还说,继父的丧葬后事,都是自己在一手操办,自己早就和继父融为一家人了。
在所有证据面前,沈先生终于获得了继承权,继父的兄弟姐妹也无话可说,只好默默地离开了。
纵观整个事件,主要是同居却不领证,给之后的遗产继承带来了很大困扰,好在沈先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否则一旦事实婚姻不成立,继子有没有资格继承遗产的问题还得继续。
针对这个事件,要是两个老人同居时间是1991年,否则可能沈先生就没有这么顺利地获得全部遗产,尽管尽了赡养义务,一切还是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稳定同居、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认定事实婚姻,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无论同居多少年、对外以夫妻相称多久,不再认可事实婚姻,仅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产生配偶、继父母子女法定身份关系。
在该事件中,两个老人是1991年同居,完全构成事实婚姻,母亲与继父已经属于法律上的夫妻,沈先生属于法定继子,拥有遗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需同时满足两层条件:一是父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二是形成双向扶养关系。
在该事件中,居委会证明,4位邻居签字证实,1991年起全家共同生活,群众均认可二人是夫妻,可认定事实婚姻成立,先建立了“继父—继子”法律身份基础。
另外,1991年,沈先生17岁,读初三,后来读职校,继父和母亲共同承担学费、生活费,长期供养到成年。
成年后,沈先生对继父的赡养,成家后,全家长期照料,包括看病就医,并操办全部丧葬事宜,还有称呼“爸爸、爷爷”,确实形成稳定的亲情相扶持关系。
所以说,双向付出,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是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核心要件,沈先生完全达到要求,能够法定继续留下来的两套房,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