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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爷叔离世留下两套房子,继子和老伴想着继承,却遭到老爷叔兄弟姐妹的反对,原

上海,老爷叔离世留下两套房子,继子和老伴想着继承,却遭到老爷叔兄弟姐妹的反对,原因竟是,老伴与老爷叔一起生活了32年都没有登记领证,算不得合法夫妻。32年的朝夕相伴,到底算不算夫妻?

来自上海的俞爷叔出生于1952年,年轻时离开家独自讨生活,日子一直是一个人过,不算苦,但也谈不上热闹。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很多年,直到1991年,他遇到了殷阿姨

殷阿姨当时丧偶不久,一个人带着17岁的儿子沈先生,日子过得不算富裕。

两个人相识之后,在日常生活的相互帮衬里慢慢走近了。俞爷叔帮她修水管、搬重物,殷阿姨帮他洗衣做饭、收拾家务。一来二去,情愫就在这些琐碎温暖的日常里生了根。

两人决定一起搭伙过日子,但出于一些现实因素的考量,他们没有领证结婚,而是找居委会写了一份情况说明。

这份情况说明,白纸黑字地写明,俞爷叔和殷阿姨两人共同生活,并带着殷阿姨的儿子沈先生一起居住。

这份说明里,不仅有居委会盖章,还特意邀请了4位邻居共同做见证人,签下了名字。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在那个年代,有居委会的证明和街坊邻里的认可,也是一种郑重的交代。

从那天起,一家三口的日子就算正式开始了。俞爷叔待沈先生这个继子如亲儿子一般,生活中照料细致,学费和生活费也毫不吝啬。沈先生初中毕业后又读了3年职校,期间的教育学习费都是俞爷叔和殷阿姨两人一起出的。

沈先生心里明白俞爷叔对自己的好,对他敬重有加,打心眼里认这个爸爸。

后来,沈先生遇到了现在的妻子,结婚成了家,又生下一个女儿。俞爷叔一家从此三代同堂,沈先生带着妻子女儿和母亲,和俞爷叔住在一起,家里一天到晚热热闹闹的。

日常生活里,沈先生对俞爷叔是一口一个“爸爸”,叫得自然热络。沈先生的女儿对俞爷叔更是一口一个“爷爷”,很是亲近。

后来,俞爷叔年纪渐渐变大,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这时候,沈先生一家默默接过了照顾他的担子。

俞爷叔只要身体不舒服,一个电话打过去沈先生就赶忙陪他去看诊。逢年过节,还有俞爷叔的生日,也都是沈先生一家张罗操办的,还时常给他发红包、买衣服,生怕他缺了什么少了什么。这一对继父子之间,可谓是亲密无间。

2023年7月,俞爷叔突然离世,沈先生一家在巨大的悲痛之中为他操办了身后事。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俞爷叔名下有两套房产。

沈先生想,母亲与俞爷叔共同生活这么多年,对自己更是视如己出,自己对他的照料亦是极尽孝心。于情于理,这房子母亲和自己都应该继承。

沈先生联系了俞爷叔的兄弟姐妹,告知了自己要继承这两套房子的想法。谁知,对方一听就集体炸了锅,态度强硬地表示反对,理由是:殷阿姨没有和俞爷叔登记结婚,名义上算不得一家人。既然不是一家人,自然就没有资格继承他的遗产。

沈先生争辩不过,选择上诉,要求继承继父留下的房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沈先生母亲与俞爷叔是从哪一年开始共同生活的,这将直接决定二人之间的共同生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由于有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两人在1991年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而且沈先生小时候是俞爷叔抚养他长大的,出钱也出力。俞爷叔年纪大了以后,是沈先生一家照料看护的。所以这对继父子之间有抚养关系。因此判决,沈先生及母亲可以继承俞爷叔的遗产。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中,俞爷叔和殷阿姨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且有街坊邻居作证,早于1994年2月1日这一节点,因此二人之间属于事实婚姻,殷阿姨和沈先生具备继承俞爷叔遗产的条件。

一段长达32年的陪伴,最终靠一张泛黄的居委会证明才换来一个“名分”。如果老人们能够未雨绸缪,为自己爱护的家人提供一份书面保障,今天的继承便无需任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