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48岁男子在三个小时内连续伤害了四名熟人,他是提前准备了作案用的工具,先后把和自己同住过的残疾小舅,同村的一位大伯和曾经教过他的小学退休老师给害了,还把一名亲戚捅成了重伤,作案后骑电动车逃窜被抓。司法鉴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家属完全不认可这个结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都没被采纳。7月24日开庭,检方考虑到他是累犯,建议判他死刑,目前还在等最终判决。
7月24日,极目新闻、新黄河、荔枝新闻等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徐松(化名)这个人,祖辈都是干猪肉买卖的,年轻时手里有点生意,人前人后也挺体面。那会他成了家,有个闺女,他这人有个毛病,就是干石墨都想拔个尖,容不得别人压他一头。
他跟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搅到一块后,每天就知道在外头胡吃海喝,媳妇劝了多少回,他也听不进去。
没几年,家就散了,老婆带着闺女走了,他成了孤家寡人。
从那以后,他就像换了个人,06年因为寻衅滋事,进去蹲了两年半。
10年又因妨碍公务,判了一年。
再后来整个人就魔怔了,看谁都不顺眼,22年,他直接拿刀去找邻居报复,最后定了个故意伤害罪,判了一年两个月,23年5月才放出来。
回到村里,他找亲哥要了一万块钱,这笔钱要是省着点花,够他缓一阵子,可他转手就挥霍干净了。
哥哥实在没辙,把他塞到了残疾小舅那一起住。他倒好,天天端起碗吃饭,放下碗就往外跑,吃喝一点不耽误。
小舅的身体本来就不好,哪经得起这么折腾,俩人三天两头吵,小舅气急了就撵他走。
案发前几个月,他被小舅赶回了自己的那个破屋,那时候村里人见了他都躲着走,他老是笑,那笑声让人听了汗毛直竖。
亲戚们私底下猜他是不是早些年坐牢时受了刺激,大伙找村里反映了好几回,家属也上门去求过。
按理说,他这情况,得有村里、派出所、卫生院等几方盯着点,可人回来了,压根没人上门问过。
也正是因为这么个空档,后来才发生了塌天的大祸。
案发那天早上八点,他拿着提前藏好的匕首出了门,他第一个去找的就是小舅。
推门进去,沙发上的亲人还没反应过来,他就动了手,从那出来,路上碰见同村的一个大伯,二话不说,他又下了死手。
紧接着他直奔一个八十二岁的老先生家,那是他小时候教过他的退休老师,就因为当年管他管得严,他记恨了半辈子。
老人一把年纪,学生揣着刀来要了他命。
杀红了眼的他还没停,本来还要找一个亲戚,可那人下地干活,躲过这一劫,他就把人家丈夫给捅了。
那人的丈夫拼了命地跑,抄起旁边的电动车挡在身前,这才捡回一条命,后来鉴定是重伤二级。
事后,他交代的理由:恨小舅撵他出门,恨老师从前管教他,恨那个亲戚没在他走背字时拉他一把,每一个动手的都有他认为的理由。
完事后,他骑上电动车就逃,一路往简阳方向跑,最后人是在那边被逮住的。他交代作案过程时,脑子清楚得很,从备刀到挨个找人。
可司法鉴定说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人家属听到这个结论,当场就不认了,一个能把计划安排得这么周密的人,怎么就成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人了。
受害者家属,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可都没被采纳。
7月24日,在眉山中院开了庭。检方认定他属于累犯,一身的案底,建议判处死刑。
可那份鉴定意见,却给从轻处罚,留了余地。
现在,就等着最终的判决了。
从法律上来看,依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徐松前脚刚出狱,后脚又犯下这么重的罪,法律上对他必须严办,这点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刑法》第18条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就算你有精神病,只要没疯到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石墨,该判还是得判,只是量刑上能松一点。
可那个可以从轻的可以,不是必须,到底从不从轻,要综合全案来看。
那把刀是提前藏好的,路线是规划好的,找的每个人都是他心里记恨已久的。
这种清晰的作案逻辑,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摆在一块,就成了这案子最大的争议点。
他前脚因为拿刀伤人进去,出来又变本加厉,这里面暴露出的管控漏洞,不能光写在纸上就完事了。
对于这个案子,大家都觉得最后该怎么判才公道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