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想要继承继父留下的两套房,可被继父的兄弟姐妹认为他没资格,理由是男子的妈妈跟继父没有扯证。男子认为,虽然没有结婚证,他们却共同生活了32年,自己也是继父养大的,继父年老之后,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最后这样判!
2023年,沈先生的继父俞老伯因病突然走了,身为继子的他带着妻子忙完俞老伯的身后事,发现俞老伯留下了两套房。
想到自己虽然是继子,但也随着俞老伯一起生活了32年,该尽的孝也尽了。按理说,俞老伯又没有其他子女,这房子就该由他来继承。
没想到的是,等他准备去给房子过户的时候,意外出现了。从来没现过身的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出现了。
他们拦住沈先生说:“你有什么资格继承遗产,你跟他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再说,你妈跟着他的这些年,也没领结婚证,可见他根本不想把财产留给你,你在他心中就是个外人。”
原来,从1991年开始,沈先生的母亲便跟俞老伯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那时候沈先生才17岁,他也跟着母亲住进俞老伯家里。
为了让他好好学习,俞老伯掏钱让他读完初中后,又去读了三年职校,生活费、学费都是俞老伯和沈先生的母亲给的。
等到沈先生成家之后,他也像亲儿子一样,跟妻子和女儿一起照顾俞老伯的饮食起居、陪他外出看病。
他从小就叫俞老伯“爸爸”,结婚后,妻子也跟着他这样叫,就连自己的女儿也一直以为俞老伯就是自己的亲爷爷。
在沈先生看来,他们就是一家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他小的时候,俞老伯养他,等到俞老伯年龄大了,他理应赡养俞老伯。
可现在,俞老伯走了,双方为这两套房争了很久,眼见着谁也说服不了谁,就告到法院。
为了证明自己的母亲从1991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跟俞老伯一起生活,沈先生拿出了一份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文件,证明自己从1991年开始就跟随母亲和俞老伯住在一起了。
沈先生说是1991年,而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说是1996年。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一直强调1991年?因为在这起案子里,时间节点尤其重要。
说到时间节点,就不得不提1994年2月1日这个至关重要的日子。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活在一起的,属于事实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以及继承关系参照婚姻关系。
而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活在一起,就属于同居关系。
结合本案,沈先生的母亲从1991年开始与俞老伯一起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他们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他们之间形成事实婚姻的关系,既然是事实婚姻,那么俞老伯走后留下的两套房,就可以适用继承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1127条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结合本案,沈先生与俞老伯一起生活了32年,他们已经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状态。同时,双方都对对方尽到了抚养及赡养的义务。俞老伯养沈先生小,沈先生养俞老伯老。
根据他们彼此间的称呼也可以看出,是真真正正的一家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32年时间,早已经让他们更像一家人了。
最后,判决俞老伯留下的两套房由沈先生继承。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