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已婚男子风流成性,每天都约情人来家里约会,跟女人折腾一整宿也不肯对方回家,以为老婆在老家不知情,没想到老婆过来找男人时正好撞见。出轨之事被戳破,男子不仅不羞愧,在跟老婆谈判离婚的时候,竟然使用工具将老婆给伤害了,老婆气得要求男子赔偿精神损失3万,男子不肯赔,上诉后判定赔偿1万元。
(智慧生活报,7月21日报道。)
要说这个男子邓某,是真的不负责任,妻子刘女士给他生育了两个儿子,本来正是奋斗养家的年纪。
而邓某整个脑子里,想的全是男女之间的事情,跟老婆说,让她放心在老家带孩子,他到外面去赚大钱。
但是邓某哪里是在外面赚钱呢,竟然在外面发现了一个小女人,时不时的就把情人约到他的出租屋这边发生点关系。
一开始妻子刘女士在老家并不知情,后来也是听到知情人提示,让刘女士没事就去城里找老公看一看。
这下刘女士才意识到有问题,一个人摸到了老公邓某的住处。
就在这一天,邓某又约了情人过来,两个人正在缠绵呢,突然刘女士就闯进来。
刘女士进来之后,二话不说,拿起手机就开始拍摄,把两个人出轨的画面全都拍摄了下来。掌握了切实的证据,邓某也是无话可说。
可是没想到,邓某面对自己被抓现行,竟然一点都不羞愧,甚至还感到理直气壮。
刘女士没法忍受丈夫的背叛,决定跟丈夫离婚。
就在跟邓某谈判离婚的时候,没想到就出事了。
当时两个人谈论离婚的事情,刘女士表示,作为丈夫、作为父亲,你一点都不尽责,甚至还跟别的女人长期在外同居。
被自己的妻子说的越来越恼火,邓某开始情绪激动起来,拿起了一个工具,直接就把妻子刘女士给伤害了。
瞬间,刘女士的手臂就被丈夫给弄伤了,疼的不行。
随后不久,刘女士就准备上诉离婚,除了主张婚内的一些合法的损失赔偿,包括财产分配等,刘女士决定再次上诉,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用3万元。
主要的赔偿,就是针对这一次被伤害事件。
刘女士指出,丈夫婚内出轨,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丈夫不仅不承认错误,甚至还伤害自己,她主张丈夫赔偿自己3万元。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介入审理。
审判之后认定,刘女士提交的视频,确实可以证明丈夫有错在先,属于婚姻的过错方,另外丈夫对妻子做出来的伤害,综合过错程序,酌定邓某要向刘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男子手持工具将妻子的手臂弄伤,构成了暴力行为,已经违法。
而女方本身就没有任何过错,起诉离婚的时候,可以同时主张物质损失赔偿,另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费用。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等方式实施对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此举属于家庭暴力。
本案中的男子,本身就是婚姻内的过错方,竟然主动攻击妻子,使用工具将妻子给伤害了,主观的攻击意图比较明显,家暴的情节非常恶劣。
针对家暴的行为,无过错方有追究索偿的权利,包括精神损害费用的补偿。
《民法典》第1091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本案来看,男子实施了家庭暴力,男子属于有过错方,不管后期如何判定,无过错方均有主动索偿的权利。
《民法典1091条第(二)项规定,婚内跟其他女人保持联系,属于婚内出轨的情况,构成重大婚姻过错。
男子长期跟婚外的女子保持亲密的联系,如果达到跟他人持续、稳定的同居,可以归入婚内的重大过错,同样属于可以索赔的过错行为。
这类出轨行为,男子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还造成了女子精神痛苦,可以依法索偿。
一般来说,婚内出轨、婚内家暴、伤害妻子,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过错,后期在裁定的时候,审核人员在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考虑酌定从重处理。
精神损害费用,跟离婚诉讼往往是一并提出的,判定离婚的时候,也会判定损害赔偿。
对于此案,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智慧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