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求爱成功,带着女子去酒店里开房。在宾馆办理登记的时候,前台却没有核实女生信息,放任男子跟女子进入房间,随后男子就跟女生发生了不正确的关系。完事后,两个人自行离开。没多久后案发,女生未满14岁,家长报了警,男子被抓获。而事发的这家酒店,也悲催了。
(信号新闻,7月24日报道。)
要说这个孩子才14岁,不管是不是自愿的,如果发生了不正确的事情,一切就很难说了。
一男子曹某,认识一个女子赵某。
赵某这个女生,未满14岁,这个时候的她,懵懂无知,体验了早恋的滋味。
确定跟曹某之间的事情之后,在曹某的唆使下,这个男子想要带赵某去酒店里偷吃禁果。
赵某自然也是愿意的,她自己口头也答应了。
随后赵某,就跟在曹某后面,来到了当地的一家酒店,准备办理入住。
当时在前台这边办理登记的时候,前台的工作人员先是对曹某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核实,一番登记之后,看了一眼赵某。
曹某心理也紧张,当时就说了一句,是自己的女朋友。
前台工作人员因为懒惰,就没有继续追问。
而正常的原则就是,只要进入酒店里开房的,所有的人,都需要核验信息。
另外一点就是,眼前的曹某,讲话支支吾吾,作为酒店这一块的工作人员,更加应该具备警觉性。
就算对于眼前的女孩,其稚嫩的模样,没法准确识别,如果询问一下,核对一下信息,或许这起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想要管这件事,违规就给这两个人办理了手续,放二人入内。
眼看着开房成功,曹某内心非常激动,立刻就拉着赵某走入房间。
随后这两个人,就在房间里,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
完事之后,这两个人也就出来了,离开了酒店。
而赵某的家长察觉到自己女儿的不对劲,一番询问之后,得知了事件的真相。
赵某的家长几近崩溃,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曹某先是被依法抓获。
曹某在被抓获之后,依法被刑事控制,已经涉嫌侵犯罪被立案侦查。
再一个就是酒店这一块,家长认为,酒店消极怠工,不按流程办理入住,如果当时核实身份,不会放任未成年热入内,或许就可以避开悲剧的发生。
赵某的家属直接就把这家酒店给举报了,并且上诉索赔。
经过核实,这家酒店给未成年人赵某办理入住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没有走相关流程、没有核实任何信息,导致赵某被侵犯。
可见酒店存在失职,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不仅要赔偿家属的损失,还被相关部门处以了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
从法律上讲,不满14岁的女子,属于幼女。
一、对于男子曹某的核心定罪,涉嫌侵犯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勾陈侵犯罪,依法要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岁的人群,还要从重处罚。
案中男子如果想要以女方自愿的来抗辩,这个也是无法抗辩,因为幼女没有同意权,这类群体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只要关于本案发生的情况,跟幼女有次关系,一律按照侵犯罪来论处,并且还要从重处罚。
基础刑期量刑是3-10年,如果对象是幼女,则要必须从重,可能被判10年以上。
二、对于酒店的定罪,行政违法、民事侵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宾馆、旅店等经营场合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需要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确定身份信息等。
一旦发现有违法的迹象,需要立刻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且及时联系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本案中的酒店没有登记赵某的信息,没有询问关系,没有联系监护人,全部义务均违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依据为: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当班工作人员、酒店负责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酒店等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全部损失,先由男子进行赔偿,而酒店存在登记失职,也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剩余的经济损害赔偿。
信源:信号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