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老太太突发疾病,儿子在线上叫了网约车来,由老伴陪着老太太去医院看病,不料,俩人刚到上车点,老太太昏倒在地,这时网约车来了,司机看情况不对,拒绝送老太太到最近的医院,而最近的医院只要6分钟时间,司机要老人儿子取消订单,之后他开车扬长而去,老伴没法了,只有自己打120急救,可老太太没救回来,经过诊断,是心源性猝死,老伴悲痛欲绝,先找网约车平台,可平台不理,又找不到司机,老伴找到检察机关,要求追究平台责任,法院判了!
去年某天早上,尹奶奶突然不舒服了,可儿子陈先生不在跟前,干着急没办法。
陈先生和父亲陈爷爷说好,由他陪着尹奶奶去医院,陈先生立马在线上叫了辆网约车来,老两口慢慢朝上车点走去。
可没想到,两人刚到上车点,尹奶奶眼前一黑,直接倒在了地上。
这时网约车到了,司机和陈爷爷一起搀了半天,也没把尹奶奶扶到车上,陈爷爷急了,说老伴情况危急,希望司机把他们送到最近的医院。
这家医院离这里只要开6分钟就能到,钱一分不少,有啥事自己担着。
可司机一看,说啥都不同意,他拿出手机给陈先生打了个电话,让他把订单给取消了。
陈先生远在外地不了解情况,他取消了订单,司机扬长而去。
陈爷爷欲哭无泪,只有自己打了120电话,之后他们就在上车点等待120急救车来。
之后,尹奶奶被送到医院,可遗憾的是,尹奶奶还是没救过来,第二天就死亡,而死亡原因是心源猝死。
陈爷爷难以接受,怎么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陈爷爷越想越难受,要是司机肯送他们到医院,仅仅6分钟的路程,说不定老伴还有救。
他找网约车平台要说法,平台迟迟不给回应,想找司机追责,压根没有司机的联系方式。
陈爷爷走投无路了,抱着最后一点希望去了静安区检察院。
陈爷爷把情况一说,他要向平台追究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老人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
之后检察机关帮助老人走了起诉流程,案件很快被递交到了法院。
有人说了,司机就是个打工的,大概率是害怕拉着危重老人,万一路上出事,自己承担不起。
还有人说,平台就是故意不回应,陈先生在订单下单,订单也是平台接的,司机又是平台派的,怎么可能没有责任?
陈先生下单,是和网约车平台签的运输合同,尹奶奶和陈爷爷就是服务对象,平台才是这个合同里的承运人。
司机只是平台派来完成运输的人员,说穿了就是给平台打工干活的。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陈先生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双方即成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平台作为承运人,对服务对象尹奶奶负有救助义务。
而司机作为平台指派的运输任务履行人员,却拒绝救助老人。
司机不但拒绝送老人,还要求老人儿子取消订单后立刻驶离,本质是平台未履行救助义务的体现。
并且最近的医院仅需6分钟车程,司机仍拒绝运送,显然未达到“尽力”的最低标准。
因此法院认为,司机延误了黄金抢救时间,与尹奶奶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平台承担10%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