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庭审判中,死刑犯刘晶晶在被带至法庭时情绪极度失控,她语无伦次,泪水不断,无法平静地面对审判,鉴于此情况,法官不得不暂时中止审理,给予她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来平复情绪。
2006年6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3法庭。
走廊里传来一阵清晰的脚镣声,28岁的刘晶晶被两名法警带进审判区。
她留着长发,神情紧绷,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上的,是已经与她分手的翟某。
翟某用头发遮着一侧脸颊,但仍能看见硫酸留下的伤痕,从刘晶晶出现到庭审开始,他几乎没有朝被告席看过一眼。
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法庭里的气氛一下沉了下来。
起诉书还没过去多久,刘晶晶突然提高声音,说不必继续审了,直接判她死刑就好。
法官几次要求她冷静,她却越说越激动,一边哭喊,一边扭头看向坐在辩护席上的母亲,还指着脚上的镣铐说自己已经受够了。
她母亲坐在那里不停擦泪,几乎说不出话。
现场已经无法继续正常问话,法官只得宣布暂时休庭。
刘晶晶被带离审判区,约40分钟后才重新回到被告席。
可她的情绪并没有真正平复,回答问题时仍然混乱,有些话甚至无法形成完整的逻辑。
那天的庭审数次中断,最终只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法院决定休庭,并对她的精神状态作进一步鉴定。
检方指控的案件发生在2005年3月13日下午2时许。
刘晶晶因恋爱纠纷,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尖刀和气手枪,尾随翟某父子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国际广场工地西侧。
趁翟某没有防备,她将硫酸泼向他的头部和背部,造成重伤。
翟某的父亲见状上前阻拦,刘晶晶持刀刺向其胸部、背部,待老人倒地后,又用气手枪向其身体射击,最终导致翟父当场死亡。
这不是一次临时争吵中突然发生的失控。
硫酸、刀具和气手枪被提前带到现场,整个过程带有明显的准备痕迹。
刘晶晶的母亲后来向记者表示,女儿准备刀和枪,原本是想用于自杀,但这只是家属一方的说法,并不能改变这些物品最终被用于伤害他人的事实。
检方据此认为,刘晶晶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再次出庭后,刘晶晶拿出一份自己写好的材料,边哭边读。
她说自己站在被告席上并不觉得丢人,还声称自己才是感情中受到伤害的人。
按照她在庭上的说法,翟某在交往中欺骗、背叛了她,她泼硫酸不是为了报复,而是想“救”他,不愿看到他再去伤害其他女孩。
这套说辞没有否认行为本身,却把伤害解释成了一种自认为正确的挽救,恰恰暴露出她当时认知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裂缝。
案发后进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显示,刘晶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结论意味着她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削弱,并不等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正因为她在法庭上始终无法稳定、清楚地回答问题,法官没有强行推进审理,而是宣布休庭,等待进一步鉴定后再审。
这场庭审最刺眼的地方,并不是一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哭着求死,而是她直到站上被告席,仍把自己的痛苦放在所有后果之前。
一个人可以经历背叛,可以愤怒,也可以在感情破裂后陷入绝望,但任何伤害都不能因为披上“爱”或者“拯救”的外衣,就变得可以理解。
在我看来,真正危险的从来不是感情结束,而是一个人把占有误认成深情,又把报复包装成救赎。
成年人必须学会接受关系的终止,因为守住行为的底线,不只是放过别人,也是给自己保留最后一条退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