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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男子陆续从烟草商以及个人手中回收卷烟900条,涉及73个品牌,货值23

江苏常州,男子陆续从烟草商以及个人手中回收卷烟900条,涉及73个品牌,货值23万余元,囤放起来以便日后销售,可谁知被烟草部门给查到了。经鉴定,男子囤积的这些卷烟都是真品,还没有开始售卖。不过检察院还是认为男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据悉,王某在2020年开了家小超市,本来生意还不错,但后来因为受到电商冲击,加上超市的地理位置也不太好,生意越来越惨淡,亏得一塌糊涂。

为了及时止损并增加营收,王某想要开设卷烟售卖业务,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始终办不下来。

无奈之下,王某决定先低价收购一批烟草,然后在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

之后,王某开始长期从一些商户手中低价收购卷烟,无论什么牌子的都收,甚至还收购顾客的香烟,然后将收购来的卷烟囤放在超市的仓库中,准备后续对外销售。

经过几年的收购,王某囤了有900条卷烟,涉及了73个品牌。

然而在去年11月3日的一次抽查过程中,烟草部门查到了王某囤的卷烟,认定货值价格是23万余元,但王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以烟草部门没收了这批卷烟,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是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可王某感到十分委屈,称自己只是囤积了卷烟,并没有售卖,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利润,凭什么认定非法经营罪?

对于王某的情况,不少人也同样认为,没有售卖为何能认定非法经营罪?

按照《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按照普通大众的理解,非法经营应该有一个交易的过程,否则很难认定为经营行为。

但是商家在交易货物之前,也有一个储备货物以待经营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样包含在经营项目中,是为后续的经营活动而提前做的准备。

就比如故意杀人罪,一般都有一个提前预谋、准备杀人工具等一系列行为,这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就算后续没有杀人成功,也能认定故意杀人罪,只不过是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同理,王某为了经营卷烟而大量囤货,也符合非法经营罪的预备阶段。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结合该司法解释,以及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可以认定囤积大量真品卷烟但尚未销售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未遂。

综上,王某虽然没有销售一条卷烟,但他囤积卷烟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只是目的还没实现就被烟草部门给查获了,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未遂。

最终,法院以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与此同时,王某囤积的这些卷烟也要被全部没收。

还有网友称,王某可以说是自用,这不就没事了?

其实这种说辞只能骗骗自己,如果王某就囤了几条香烟,那烟草部门绝不会管,但他囤积了900条香烟,就连一般经销商手中也可能没这么多。

因此,说是囤来自用,完全不符合逻辑与常理。

最后,法律从未支持过不知法者免责的说法,所以千万不要赌监管不来查、不要心存侥幸非法囤积专卖物品、不要误以为没卖就没事。合规经营,是每位个体户的最根本原则。

您对王某囤积900多条卷烟未售卖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情况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