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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大了!”陕西西安,男子去年将311克黄金、107056克白银出租给某金店托管

“亏大了!”陕西西安,男子去年将311克黄金、107056克白银出租给某金店托管生息,当时这些黄金白银的总价值约150万元。店家一开始每月支付男子4000多元利息,但半年以后,店家就不再支付利息。男子想要拿回这些黄金、白银,但店家却一直拖延拒付,最后直接来了一句:“就算我有也不给你”。去年年底,这批黄金白银的价格已经涨到了340万元,如今黄金白银大幅跌价,让男子损失了不少。之后,男子报警处理,但警方没有受理。无奈,男子准备起诉解决。

据悉,张先生长期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在2025年4月,张先生在本地一家黄金珠宝商城陆续购入大量311克黄金、107056克白银,当时的价格为150万元。

本来张先生打算放家里等待涨价,但珠宝商城的负责人李女士主动推了她店里的贵金属租赁托管业务,并承诺金银交由门店托管保管,无需自行囤货,每月稳定发放租金利息,且投资者随时可提走贵金属。

张先生没想到还有这等好事,他本来就担心放家里不安全,还准备买几个保险柜,现在交由金店来托管,那相当不错。

双方敲定合作细节后,留存完整的微信文字凭证,显示:每1000克白银每年计息50克白银,折合每月利息446克白银,按月折现发放现金,托管业务正式生效。

为了多赚利息,张先生还让亲戚把自家白银租给李女士这家店,由李女士负责统一管理。

从5月份开始,张先生每月会收到李女士转账的4000多元利息,兑付顺畅无异常,让张先生彻底放下戒备。

可自从10月份开始,门店突然无理由停付所有租金。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沟通,担心金店暴雷,想要收回全部白银和黄金,但李女士说她已经把白银和黄金用了,并保证后续到货后会一一交付给张先生。

2025年年末,银价冲至30元左右每克,张先生的这批白银最高可变现340万元,但李女士那里始终未归还白银。今年银价持续下跌至12元左右每克,导致张先生损失惨重。

但张先生已经顾不得损失了,他现在只要求李女士把白银和黄金归还。然而今年7月份,张先生上门当面沟通时,李女士竟强硬地表态:就我有也不给你了。

张先生见李女士如此无赖,直接选择了报警。可警方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无法插手此事,建议张先生走诉讼程序。

7月15日,记者联系上了李女士,但对方仍强硬回应:想要拿回财物,直接起诉即可。

很多投资者不清楚,其实黄金、白银的托管付息,已经属于金融资产托管业务了,不是随便一个普通金店就能处理的。

《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目前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合法机构仅限于金融机构和经国家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

各类黄金珠宝经销商、门店均不是金融机构,也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具备从事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质,更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或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因此,李女士在没有贵金属托管资质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张先生将贵金属存放在金店,已经构成违规变相金融吸储。相关部门部门可依法对金店进行行政处罚。

回到本次事件,张先生与金店之间建立的是贵金属托管业务,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李女士已经承认把张先生寄存的黄金白银挪作他用了,无法按时返还。

既然如此,因李女士的违法行为给张先生造成损失的,应当先返还相同数量的黄金白银并赔偿损失。

其次,李女士如果拒绝归还黄金白银的,还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先生这批黄金白银原始价值就150万元,现在又涨了一些,所以符合数额巨大的特征。

不过,侵占罪属于亲告罪,需要张先生自行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至于到底走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由张先生自行选择了。

最后,大家要明白一个道理,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高收益的背后,必然藏着高风险。部分金店存金付息的稳赚神话,其实就是收割普通人的骗局。希望通过此案,让大家别再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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