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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杀害妻子后昏睡两天,外出买烟时报警自首! 2023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

丈夫杀害妻子后昏睡两天,外出买烟时报警自首!

2023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山西晋中,许某与马某系夫妻,但二人关系长期不睦,马某常年在外租住。

事发前几天,因当地举办艺术节“唱戏”,马某从县城回到村里帮忙做饭挣钱。

凌晨,马某回到家中,看见丈夫许某正在饮酒,便开始数落。

二人随即发生口角。争吵中,许某说 “来你把我弄死算了” ,马某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坐在床前继续数落。

许某走到马某跟前撩起上衣说 “来,你捅死我吧” 。

随后,马某持刀划伤了许某的胸腹部和额部。

被划伤后,许某从厨房拿出另一把木柄尖刀,对准马某胸腹部等部位连捅数刀。

经鉴定,马某系单刃锐器刺入脾肾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行凶后,许某开始痛哭,哭完后喝了些白酒躺到床上。

他后来供述:“就这样迷迷糊糊睡觉,醒来就喝点白酒继续睡觉,就这样过了两天”。

8月18日早上,因为没烟了,他外出买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罪行。

庭审中,二人的儿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父亲酌情从宽处罚。

儿子在证词中说,父母两人关系不好,“父亲许某从我记事起就喜欢喝酒,而且经常和母亲吵架,还常打母亲和我”。

(一)故意杀人罪:法定刑起点为死刑、无期或十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某在与妻子争执中持刀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其当场死亡——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即构成犯罪,不问是否造成死亡结果。

(二)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但并非必然大幅减刑。

许某行凶后虽昏睡两日,但最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从轻量刑的关键依据之一。

但需注意:自首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从轻。若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法院即便认定自首,仍可判处重刑。许某最终获无期徒刑而非死刑,自首情节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谅解书: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能“花钱买刑”。

二人儿子出具的谅解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通常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需强调:谅解仅能从轻,不能免除刑罚。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前提——若被告人无悔罪表现,即便获得谅解也不能从宽,否则无异于“花钱买刑”。

(四)被害人过错:从轻考量的另一重要因素。

本案中,马某率先持刀划伤许某,对冲突升级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若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法院通常会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许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死刑,被害人先行持刀伤人的过错情节同样发挥了作用。

(五)量刑逻辑:为何是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综合考量三项从宽情节——自、儿子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先行持刀伤人存在过错,法院最终未判处死刑,而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庭矛盾从口角升级为命案,只差一把刀的距离。每一次拿起刀具对峙,都是在给暴力升级铺路;每一次放任情绪失控,都是在把家人推向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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