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时隔整整一个月,突然冲进一家甜品店,要求退还520元。声称一个月前吃了店里的甜品后身体不适。
近日,山东烟台,一家甜品店里来了一位“特殊”的顾客,一名女子径直走到柜台前,要求店员退还520元。
她的理由是:一个月前,在这家店吃了甜品后身体不适。
店员没有直接拒绝,给出了两个方案:
第一,如果确实是食品问题,可以办理退款;第二,可以陪同女子前往医院检查,按正规渠道处理。
但店员也清楚地指出:时间过去了一个月,中间吃了什么、喝了什么、身体发生了什么变化,谁都无法说清,无法判定一个月前的不适和店里的甜品有必然关联。
女子拿不出任何证据,没有消费小票、没有就医记录、没有当时和店家沟通的任何痕迹。
她唯一能说的只有一句:“我上门来了。”更直言“我都没钱吃饭了,你就推
退给我吧。”“我不是要讹钱”,“就看我面子退给我”。
店员也直接回应:如果每个人吃完一个月都来说要退款,生意还这么做?
店员反复沟通、耐心解释,耗费了大量口舌,才最终将该女子劝离。
视频曝光后,网友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店家这边:“一个月了,谁知道你中间吃了什么”“这要是能退,以后人人都可以隔月退款了”。
(一)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女子主张“吃了甜品导致身体不适”,就负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她需要提供什么?消费凭证,证明确实在这家店消费过;就医记录,证明一个月前确实出现了身体不适;医学证明,证明身体不适与食用该甜品之间存在合理关联。
可她一样都拿不出来。
“间隔一个月”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时间越长,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呈指数级上升。
一个月里,一个人可能吃了上百顿饭、喝了无数杯水、接触了无数种可能致敏或致病的因素,凭什么把一个月前的一次“不适”归咎于一块蛋糕?
(二)诉讼时效:一年内可以起诉,但举证责任不豁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女子若主张侵权赔偿,在法律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管的是“能不能告”,举证责任管的是“能不能赢”,你可以告,但没有证据,法院不会支持。
(三)行为性质界定:纠缠≠维权。
女子长时间上门纠缠,持续占用店员经营时间,干扰店铺正常营业。如果她多次无故索要钱财、纠缠不休,就已经超出了正常维权范畴,涉嫌恶意骚扰经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商家遇到此类长期纠缠顾客,可留存视频证据,必要时报警维护自身正常经营权益。
(四)商家的应对:全程录像、主动协商、必要时报警。
店员的处理方式堪称范本:没有直接推诿拒绝,主动提出退款和就医核验两种方案,全程保持克制耐心,未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既尽了经营者的协商义务,又避免了矛盾升级。
面对顾客无理纠缠,商家应做到:第一,全程开启监控录像留存证据;第二,主动提出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第三,顾客持续闹事影响经营时,及时报警。
一个隔了一个月才来“维权”的人,中间这一个月在等什么?一个只凭“我上门了”四个字就敢要钱的人,心里有没有想过“证据”两个字怎么写?
如果每个人都能隔一个月随便走进一家店、张嘴就要退款,那商家还用不用开门做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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