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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成年男子凌晨分别与两名少女到酒店开房,然后分别转账1800元和200

山东济南,一成年男子凌晨分别与两名少女到酒店开房,然后分别转账1800元和200元。谁知几个月后,男子突然被警方带走调查,最终被警方认定为P C,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2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男子不服,坚称这1800元和200元中,一个是借的钱,一个是装大佬给的赏赐,还称与两名少女都是恋爱关系,反正就是拒不认罪,甚至还在法庭上拿出一张4000元的借条,以证明没有P C事实。法院:驳回男子的全部诉求。

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他们是通过扫黄行动,查获了一个非法交易团伙,涉案人员包含了少女韩某迪年仅14岁,少女亓某贤年仅17岁,以及成年男子刘某等。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从亓某贤与韩某迪的手机转账记录中,均发现同一头像的转账记录,经过两名少女的辨认,她们均称为这个男子黄某浩服务过。

之后,警方传唤了黄某浩,同时让亓某贤与韩某迪进行指认,二人均认出了黄某浩是她们的服务对象。

然而黄某浩对此并不认可,他坚称自己虽然认识亓某贤与韩某迪,但只是男女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关系,并没有与二人发生过性关系。

不仅如此,黄某浩还辩称凌晨去开房,只是为了一起待一会儿,转账就是恋爱期间的赠与,甚至还拿出了一张亓某贤亲笔写的4000元借条,称亓某贤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给她垫付了4000元。

然而警方认为这4000元借款与本案无关,并非采纳,最终对黄某浩作出行政拘留12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黄某浩没有签字确认,他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去P C。为了推翻行政处罚决定,黄某浩主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

在庭审现场,黄某浩精心准备了辩解理由和所谓“证据”,试图自证清白:

其一,黄某浩当庭提交了借条原件,声称转给亓某贤的200元,并非交易款项,而是日常借款,自己此前还曾借给对方4000元用于处理交通事故,双方纯属普通借贷关系;

其二,转给韩某迪的1800元是私人还债款项,和非法交易没有任何关联;

其三,否认与两名少女发生过任何性关系,坚称深夜开房只是正常相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径。

面对黄某浩的说辞,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还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进行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包含了:两名少女的审讯笔录、酒店开房登记记录以及转账流水。

根据两名少女的笔录,二人在2024年1月13日凌晨2点08分以及同年3月23日23点48分,分别与黄某浩开房进行了交易活动,而转账行为发生在交易完成后,这与黄某浩自称分别与两名少女开房、转账的时间前后呼应。

考虑到两名少女的身份,足以说明她们与黄某浩之间不可能是普通借贷关系。

但黄某浩继续辩解,称自己主动邀请韩某迪去看电影,甚至为其开通了3500元额度的亲情卡,这足以说明二人是正在谈恋爱。

通过双方的争执,以及相应的证据,法官也逐渐了解了案情。

那没有现场抓获,是否能认定黄某浩的行为构成P C,成为了本案的关键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查处治安案件时,即便违法行为人本人拒不承认,但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完整还原案件事实,即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黄某浩一会儿主张其与韩某迪、亓某贤的转账系恋爱期间的赠与,一会儿主张是借款,前后矛盾。

其次,不管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还是借款,均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但黄某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韩某迪、亓某贤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1800元和200元系借款。

至于黄某浩提交的4000元借条,那是他与亓某贤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借贷关系,并不能说明这200元就是借款。

再次,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具备了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要素。

即便黄某浩始终不承认存在P C行为,也不会对案件的事实产生影响。

综上,法院认为黄某浩主张与韩某迪、亓某贤深夜开房只是谈恋爱,并不符合普通大众的一般认知,故并未采纳黄某浩的辩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浩的全部诉请。

最后,黄某自以为可以通过编造谎言、拼凑虚假证据,混淆视听、规避违法责任,却低估了警方的办案的专业性,也藐视了法律的严谨性。司法机关办案,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晰,即便当事人零口供、拒不认错,依然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因此,我们要提醒大家,任何触碰法律红线后妄图钻空子、耍小聪明的行为,最终只会徒劳无功,只会让自己为违法行为付出更沉重的代价。敬畏法律、坚守底线,才是每个人最根本的立身准则。

您对黄某浩被公安机关认定P C并处罚,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