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南 : 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体系的问题!】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15法庭将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审理一起涉及路易威登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该案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原告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民耀(自然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路易威登马利蒂为LV母公司,也是此前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原告。
本案系典型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将于2026年7月16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起因清晰明确:自然人黄民耀申请注册一枚花瓣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皮革、人造皮革等相关商品品类。LV母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认为该商标与自身经典四叶花卉商标高度近似,极易造成公众混淆,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官方裁定,认定涉案商标与LV注册商标存在明显视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误导普通消费者,最终驳回了LV的全部申请诉求。LV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不予认可,拒绝接受行政裁决结果,随即以原告身份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商标申请人黄民耀列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非LV首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截至本次诉讼,LV已先后六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此前诉讼战绩为3胜2负,足以体现其频繁挑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的维权姿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是我国统筹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定专属机关,其行政职权、履职流程、裁决标准均由《专利法》《商标法》等国家法律明确界定,具备绝对的国家权威性、法定性与公信力。不同于普通社会组织与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所有行政行为均代表国家公权力,是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核心载体。
在商标确权、异议、无效宣告等专业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法定最终行政裁决权,其裁决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现行法律条文、行业审查标准、公众认知逻辑为依据,经过专业审查人员层层审核、集体研判后作出,具备严谨的合法性与专业性。其行政裁定并非个人主观判断,而是国家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落地,是规范全国商标注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平衡公私权益的官方准则。任何市场主体,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巨头,都必须尊重、认可其法定履职权威,这是国家法治统一、行政权力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
对外开放的核心要义,是在法治框架下开展经贸合作,而非放任境外企业凌驾于东道国法律与监管体系之上。所有进入中国市场开展经营、销售、品牌布局的境外企业,均自动适用中国法律体系,无条件接受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市场准入的核心底线。LV作为全球知名奢侈品牌,深耕中国市场多年,依托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获取巨额商业利润,理应遵守“属地管辖”基本原则。
权利与义务始终对等。LV在中国市场享有商标保护、市场经营、司法维权等合法权利,同时必须承担遵守中国法律、服从中国行政监管、尊重中国司法裁决的法定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境内所有商标注册申请、知识产权纠纷的审查裁决,是面向所有市场主体的统一监管行为,无内外资区别对待。LV作为外资企业,无权凭借自身品牌影响力、行业地位突破我国法治框架,更不能将自身商业利益凌驾于国家行政监管之上。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业裁决、服从国家知识产权监管体系,是其在华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与基本准则。
本案引发舆论争议后,部分观点质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业裁决能力,认为其裁定与LV认知冲突,疑似权威缺失。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逻辑来看,问题根源绝非国家知识产权局权威性不足,而是LV存在过度维权、滥用维权权利的越界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LV申请,并非随意裁量,而是基于商标近似性的法定判断标准,结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客观认定两枚商标存在显著区分特征,不会造成市场混淆。该裁决符合《商标法》保护正当注册权益、遏制商标霸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初衷。反观LV,其多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为,本质是试图无限扩张自身商标专用权边界,将自身品牌独占权延伸至合理差异化的普通商标之上,企图利用维权手段垄断相关视觉元素、挤压中小市场主体生存空间。
从法理层面而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具有法定边界,并非知名品牌即可享有“绝对独占权”。LV无视商标法定区分标准,不认可国家法定行政裁决,频繁通过行政诉讼挑战国家监管结果,本质是外资企业对我国行政监管秩序的过度试探与越界突破,是商业利益优先于法治规则的典型表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业权威、履职能力毫无关联。
在批判企业越界维权的同时,我们也需秉持客观辩证的视角看待本案,正视法律条文的适配性问题。法律具有稳定性,但社会经济、市场业态、商业审美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部分滞后、模糊、无法适配新时代经济活动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修订完善的必要。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处于持续完善阶段,针对知名品牌商标保护、商标近似性判定、中外品牌权益平衡等细分领域,部分条文存在界定模糊、裁量空间过大、适配性不足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导致部分外企利用法条模糊地带,发起过度维权、恶意维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更在于与时俱进。当现有法条无法有效指导市场经营活动、无法精准平衡品牌保护与市场公平、无法适配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时,及时启动修订、细化裁量标准、明确权利边界,是推进法治进步、规范市场秩序的必然选择。法条完善并非纵容外企维权,而是通过精准、细化、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则,堵住法律漏洞、统一裁判标准,既依法保护知名品牌的合法知识产权,也坚决遏制权利滥用、恶意维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从根源上减少此类争议纠纷。
法律漏洞的存在,是法律修订的动因,而非市场主体恶意牟利、挑战公权力的工具。本案中,LV的律师团队深谙我国知识产权法条的模糊地带与裁量空间,并未秉持善意维权、定分止争的法治初衷,反而刻意利用现有法律细则的不完善之处,精准钻取法律漏洞,发起非理性、过度化的行政诉讼。
从维权本质来看,涉案商标与LV经典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法定近似侵权,不存在混淆市场、侵权牟利的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LV律师团队明知其诉求缺乏充分的法律与事实支撑,却依然反复发起无效宣告申请、持续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其核心目的并非维护合法知识产权,而是借助诉讼施压,无限扩大LV的品牌垄断权益,打压国内普通市场经营者。这种行为并非正常的法律服务与维权行为,而是典型的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既浪费司法与行政资源,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严重背离了法治维权的核心初衷。
LV系列维权案件,直指我国律师行业的核心伦理问题:律师的执业边界究竟何在?面对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国内市场秩序的委托,律师应当如何取舍?律师职业不仅是谋生的商事职业,更是维护法治秩序、守护社会公平、捍卫国家权益的法治载体,**法律技能的背后,必须坚守家国情怀与道德底线**。
从职业属性来看,律师依法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定职责,但该职责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破坏公共秩序、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对于LV此类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挑战国家行政权威、挤压国内中小从业者、破坏本土市场公平秩序的委托业务,本质上是助力境外品牌实施霸权式维权、损害国内市场与公共利益。承接此类委托,刻意钻取法律漏洞、协助外企过度维权、对抗国家合法行政监管,已然超出了正常法律服务的范畴,沦为“助纣为虐”的工具性行为。
无家国情怀者,不配为我国律师。律师的专业性,从来不止于精通法条、擅长诉讼技巧,更在于拥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坚定的国家立场与清晰的执业底线。脱离国家利益、背离公共利益、无视社会公平,单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为恶意维权、权力滥用提供专业加持的法律服务,是扭曲的执业行为,彻底违背了中国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初心。此类缺乏国家情怀、丧失职业操守的从业者,即便精通法律、擅长诉讼,也失去了作为中国律师的核心底色与职业根基。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是一场兼具法理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典型案例。案件清晰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定权威不容置疑,境外企业在华经营必须严守中国法治底线、接受国家监管,过度维权、挑战公权力的行为本质是企业越界。同时,该案也倒逼我们正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迭代完善,填补法律漏洞、细化裁判规则。更为重要的是,该案为中国律师行业敲响警钟:法律服务绝非无底线的技术牟利,家国情怀、国家立场、道德底线,是中国律师不可逾越的执业根基,唯有坚守法治初心、捍卫公共利益,才能彰显法律职业的真正价值。
(本文作者 头条黄江南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