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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男子邀请3位朋友一起聚餐,期间男子怂恿其中一位朋友,称如果能将朋友的堂

陕西西安,男子邀请3位朋友一起聚餐,期间男子怂恿其中一位朋友,称如果能将朋友的堂哥喝吐了,就给1000元奖励。4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各自回到家后,朋友的堂哥突发疾病死亡,后经鉴定为心源性猝死。朋友堂哥的家人认为,都是男子等人劝酒导致,于是告上了法院,索赔112万余元。可没想到,一审和二审判得还不一样。

4月13日,男子袁某邀请丁某一起喝酒,但不是在袁某家,而是去好友严某经营的菜馆。

当晚7点半左右,丁某与堂弟丁某某率先抵达严某的菜馆,让严某准备几个小菜,袁某随后带着两瓶400ml的白酒到场。

由于严某还忙着烧菜,所以袁某等3人就先喝了起来,没多久就把两瓶白酒给喝光了,随后又找严某拿了两瓶白酒,三人一直吃喝到晚上11点多,严某终于忙完加入了饭局。

随后,四人一起推杯换盏,又喝了不少。期间,就数丁某喝得最多。

之后,袁某为了助兴,当众与丁某某定下1000元的赌约,只要他能把丁某喝吐了,就当场奖励1000元。

在金钱刺激下,丁某某疯狂给丁某敬酒,完全无视了丁某的身体健康。

4人一直喝到了次日凌晨,袁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场,随后丁某、丁某某结伴返回丁某家中。

4月14日早上7点多,丁某的父亲准备叫丁某起床吃早饭,结果发现丁某已经没了呼吸,吓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丁某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与过量饮酒有着一定关联。

悲剧发生后,丁某的家属将同饮的袁某、丁某某、严某一并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后经法院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总损失高达1386383.2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有害身体健康,仍放任自身饮酒行为,对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名同饮者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未尽到安全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袁某承担5%责任,赔偿69319元;丁某某承担2.5%责任,赔偿34660元; 严某承担2.5%责任,赔偿34660元。

然而丁某的家属不服,认为这个过错比例分配得不对,认为丁某应当次责,故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很多人误以为“喝酒自愿,出事自负”,实则不然!共同饮酒属于先行情谊行为,一旦开启酒局,所有同饮者都会产生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违规即构成侵权。

结合本案及全国的同类判例,只要同桌饮酒出现以下行为,一旦发生伤亡,必定会承担赔偿责任:
1、怂恿、赌酒、劝酒;
2、未尽劝阻、照顾义务;
3、未尽安全护送义务。

具体到本案,袁某等人在喝酒时,很明显有劝酒、赌酒等行为,这与丁某的死亡原因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必须得赔偿。

不过,具体的赔偿比例,需要结合各自的过错来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什么酒量,能喝多少酒,如果他自己不愿意喝,没人能真的劝得动。

因此,丁某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袁某明知在严某过来聚餐前,丁某已经喝了不少白酒了,而且是喝得最多的,却不劝阻,甚至还赌酒,这显然存在过错。

至于丁某某,他不仅存在劝酒行为,还答应的袁某赌酒的行为,对丁某不停劝酒,所以丁某某也有过错。

严某虽然是后来的,但他也知道丁某喝了不少酒,但在加入酒局后,又多次劝说丁某过量饮酒,所以严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酌情调整了过错比例,将袁某原本的5%的责任提升至10%,需赔偿138638元;丁某某原本2.5%的责任提升至5%,赔偿69319元;严某的责任维持不变,赔偿34660元,共计赔偿24万余元。

最后,酒局是需要助兴的,这样喝酒才有意思,但也需要有个度,不能拼酒、赌酒、劝酒,要懂得量力而行。如果放纵自己喝酒,可能会换来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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