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闹就该取缔!”河南汝阳,一20岁女子去当伴娘,结果遇到婚闹,她被一群伴郎拽入被窝。随后伴郎们将女子抛了起来,但手忙脚乱下没有接住女子,致女子摔伤了腰椎,构成9级伤残。女子对此十分生气,她将新娘新郎以及那几名伴郎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赔27万余元。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在2023年10月4日,正是国庆假期期间,张女士接受好友李某的邀请,去当她的伴娘,而且是唯一伴娘。当伴郎团人数可不少,其中伴郎胡某是张女士的同学,其余都是新郎王某的朋友。
新郎王某将新娘李某接回婚房后,房间内就热闹了起来,张女士和胡某也在其中,还有伴郎团成员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等人。
期间,王某和李某因为还要招待亲属,所以就先行离开了婚房,留下了张女士、胡某、王某甲等人。
这时,王某丙突然出了个主意,说要婚闹下,这也是当地的习俗。谁知王某丙的话音刚落,大家齐刷刷地就看向了唯一的伴娘张女士。
张女士被王某丙等人盯得发慌,她除了胡某之外,一个都不认识,于是快速躲进了房间的衣柜中。
但王某丙并未考虑张女士的感受,他直接上前一把将张女士从衣柜中拽了出来,然后怂恿其他人将张女士拽入被窝中。
就在这时,房间门突然打开了,新郎王某的姑姑出声提醒大家不要闹,但是王某丙等人并没有听,继续将张女士放在被子上面。
随后,几名伴郎就各自抓住一个被角,将躺在被子上的张女士抛起,随后稳稳接住了张女士。
张女士当时被吓坏了,嘴里一直不停地重复着:“不要闹,不要闹了”。
可玩嗨了的王某丙等人却没有停手的打算,于是再次将张女士给抛了起来,但是这次他们有人没有拽住被角,导致张女士从被子上滚了下来,直接摔到了地上,疼得她都坐不起来。
胡某见状,担心张女士摔伤了骨头,于是背起张女士下楼直奔医院。后经转院诊断,张女士的L1椎体爆裂性骨折(腰椎骨折),鉴定为9级伤残
在张女士住院期间,李某和王某和曾来探望过,表达了歉意,王某更是建了个群,要求参与婚闹的人员凑个四五万元。其中,王某自己表示会承担40%,但最终只凑到了2万多元。
这点赔偿对张女士的后续治疗来看,简直是杯水车薪,所以张女士提出了要求赔偿27万余元,但那些伴郎们认为张女士是狮子大开口,不同意赔偿那么多。
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得将新郎王某、新娘李某以及伴郎王某甲等9名婚闹者一并告上了法院,而胡某作为证人也参与出庭。
在法庭上,张女士表示只记得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参与了婚闹,还有几个人完全不认识,当时人太多了,也不知道具体多少人,就把一屋子人都给告了。
除了王某丙承认有婚闹外,王某甲和王某乙始终否认参与了婚闹行为。
婚闹行为的确是不少地方的习俗,但婚闹是为了活跃气氛,大家一起分享这份喜庆,而现在的婚闹却变成了捉弄人,有把新郎绑在电线杆上喷灭火器的,有在新娘头上撒面粉的,是一个比一个离谱。
对于这类以恶作剧为目的而实施的婚闹行为,就应当取缔,这不是婚闹,而是胡闹。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被王某丙等人用被子抛向空中,但他们未能接住张女士致其骨折,那所有参与这个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王某甲和王某乙始终不承认参与了婚闹,但二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参与婚闹。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王某甲与王某乙如果主张没有参加婚闹,应该拿出证据加以证明,但既然二人拿不出证据,那就可以推定王某甲与王某乙参加了婚闹。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王某甲与王某乙的辩解,认定二人也参与了婚闹,属于侵权责任人。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作为新郎新娘,明知道当地有婚闹习俗,却没有提前打好招呼,导致张女士在被婚闹中受伤,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王某丙明知张女士拒绝参与婚闹,结果还是强行拽着张女士上了床,最终导致张女士受伤,所以王某丙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除了胡某之外,其他房间内的成员均有参与婚闹的行为,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未参加婚闹。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和李某应当承担40%的责任,王某丙独自承担20%的责任,其他8人共同承担40%的责任,共计需要赔偿张女士23万余元。
最后,传统陋习的破除,不仅需要社会倡导,更需要法律来兜底约束。此次判决的结果,也是在昭示着司法力量正在倒逼婚嫁风俗革新,如果新郎新娘不制止,一旦因婚闹发生危险,那新郎新娘就要担责。希望大家能让婚嫁习俗回归喜庆、温情的本质,而不是沦为暴力侵权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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