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了!”河南郑州,男子17岁时在一家医院做了包皮环切手术,10年后,他发现下体外观不对称,怀疑当年割歪了。此事让他极度自卑,怕人取笑都不敢去公共浴池、还怕体检,甚至不敢谈恋爱。男子找医院追责,院方以时隔太久、主刀医生退休为由推脱,建议他走司法途径解决,那么,病历遗失真的能撇清医院过错吗?男子该怎么办?
28岁的巩义本地小伙子杜先生,10年前在某医院花2000多块做了个包皮环切手术,如今他发现隐私部位不对称,好像当年给“割歪了”。
回想手术那时候他才17岁,刚上高中,对这方面的事儿完全没概念,伤口长好之后也没特意去留意局部的外观,就这么稀里糊涂过了快十年。
直到去年,他慢慢察觉到不对劲,隐私部位的形态明显往一边歪,腹侧的切口瘢痕两边差了快一厘米,根本不是正常的对称状态。
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却把他的生活搅得一团糟。
之前单位组织统一裸检,医生当场就停下动作问他这个手术是在哪做的,周围同事都在旁边等着,他当时脸烧得能红柿子,恨不得当场找个地缝钻进去。
后来,他去家附近的公共浴池洗澡,总感觉旁边人眼神往他身上瞟,盯着他的隐私部位看,那股子难堪劲儿挥之不去,此后他再也没敢踏进公共浴池半步。
现在他连处对象都不敢,一想到以后和对象相处,对方看到这个情况产生误会,他就整宿整宿失眠,自卑得抬不起头,心理压力越来越重。
2025年他第一次去医院找说法,对方一开始说帮忙找当年的手术记录,跑了好几趟之后直接告诉他找不到了。
他又去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来回折腾好几个月,也没拿到个明确的处理结果。
2026年4月他专门跑郑州的一家公立医院做了检查,病历上写着腹侧包皮切口瘢痕不对称,他自己拍的照片也能直观看到外观的歪斜偏差。
后来,记者陪着他一起去医院沟通,院方改口说当年的门诊病历确实有存档,但因为时间太久,加上医院后来从老院区搬到了新址,能不能找到现在还不敢打包票,还告诉一个让他心凉半截的消息——当年给他做手术的医生早就退休多年了。
医院这边还说专门找了省内的相关专家给他做过评估,结论是只是外观有点差异,完全不影响正常生理功能,他之前在郑州那家医院的病历也写了不需要做手术修复。
院方的态度很明确,事情过去太久了,直接走司法途径就行,法院判医院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不赔,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事的责任不该是杜先生来承担。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门(急)诊病历档案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他从2015年做的手术到现在才11年,离法定15年的最低保存年限还差4年,医院说搬院区弄丢了病例,本质上就是自己没尽到保管义务,属于工作失职。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证实,按照规定门诊病历从患者最后一次就诊那天算起,至少要保存15年,2015年的手术到现在才11年,远远没到保存期限,医院搬迁可能弄丢了部分资料。
现在两边各说各的理,事情时间跨度太久,溯源难度很大,还是建议他走法律程序解决。
业内的泌尿外科医生也说了,术后两边差个几 毫米属于正常情况,完全对称几乎不可能,但如果差到一厘米这么明显,随着年龄增长瘢痕牵拉越来越重,确实可以做二次修复调整。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按法律的“过错推定”规则,医院拿不出合规留存的手术记录,根本不用患者费劲找证据证明当年医生切歪了,直接默认医院这边有诊疗过错。
医院不能一句“时间太久了走法律程序”就把自己的保管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如果,他们连最基础的手术操作记录都拿不出来,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卫 健 委完全可以按规定对医院做出行政处罚。
另外,隐私部位的外观畸形,本身就属于人身权益受损的范畴。
杜先生因为这个事儿不敢去公共浴池、不敢谈恋爱,长期陷在自卑焦虑里,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不是一句“美丑因人而异”就能搪塞过去的。
哪怕最后鉴定下来不构成伤残等级,他也完全可以拿着自己的就诊记录、尴尬遭遇的相关佐证,向医院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后续做外观修复手术的相关费用。
目前,杜先生已经表示后续会拿出新的证据,不排除直接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