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伴娘遭婚闹致伤残获赔23万20岁的伴娘张某在一场婚礼的婚房内被拖拽至床上,多名男子抓住裹着她的被子往上抛时没能接住,张某直接坠落地面,最终导致腰椎爆裂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张某将新婚夫妇及多名参与婚闹的人员起诉至法院,提出共计27万余元的索赔。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近日河南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新婚夫妇及9名婚闹者均被判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总计要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3万余元。2023年10月4日,王某与李某举办结婚仪式,张某受李某邀请担任伴娘到场参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作为新郎王某的朋友,专程到王某家中为婚礼庆祝。王某将李某接至婚房后,二人因事短暂离开,婚房内仅剩下张某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张某指认,是王某丙先把她从柜子里拽出来,她躲到门后又被王某丙拉到床上,随后她被人放进被子里,在场的人抓住被角将她往上抛,第二次抛起时没能接住,她直接摔到地面受伤,之后由伴郎胡某将她背下楼。婚闹过程中,王某的姑姑曾走到婚房门口提醒众人不要闹得太过火。胡某是王某邀请的两名伴郎之一,同时也是张某的同学,他在证词中提到,“婚礼当天我在场,就在发生婚闹的房间床右边,王某丙把张某拉到床上,其他人就拉着被子角往上扔,拉被子的行为一共10个人参与,其他人我都不认识。”胡某补充说明,“10个人只是个大概的数字,很多人都拉着被角站在床上,很挤。”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张某明确表示胡某没有参与婚闹,当初追加胡某为被告只是为了方便查明案件事实,自己不要求胡某承担任何责任,王某也当庭证实胡某当时在房间里,但全程没有参与婚闹行为。张某受伤后先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救治,次日转往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L1椎体爆裂骨折,前后共计住院18天。事发后王某为凑齐张某的医疗费,把当天在婚房内的相关人员拉进一个群,群内成员初步达成共识,先按4万至5万元的标准凑集治疗费用,其中王某承担40%,其余人员共同承担剩下的60%,前后两次一共凑集到17416元,剩余的6728.54元治疗费用全部由王某个人支付。2024年8月7日,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外伤导致被鉴定人张某L1椎体爆裂骨折,椎管内出现骨性占位,该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伴娘受邀参加好友李某的婚礼,全程没有主动参与危险游戏,最终因王某丙等人的婚闹行为摔伤,张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王某、李某作为本次婚礼的组织者,在明知当地存在婚闹相关习俗的前提下,没有提前对这类危险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对张某因婚闹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从始至终都明确指认是王某丙两次将她从躲藏的地方拖拽到床上,王某丙的行为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参与人员,需要承担比其余婚闹参与者更重的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都辩称自己没有参与针对张某的婚闹行为,但所有人都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排除自己参与了相关行为,法院对这类辩解依法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所有参与的行为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酌定,王某、李某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某丙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甲、王某乙等其余8名参与人员共同连带承担剩下40%的赔偿责任。经过法院核算,张某的各项物质损失总计为224436.06元,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判决明确,王某和李某此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9321.54元,在最终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二人还需赔偿张某80452.88元物质损失,同时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丙此前已经支付的2250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后,实际需要赔偿张某42637.2元物质损失,同时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王某甲、王某乙等8人此前已经共同支付的15166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后,实际需要连带赔偿张某74608.4元物质损失,同时连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