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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冲动了!”新疆乌鲁木齐,14岁少年借钱去游戏厅打游戏机,后来实在没钱了,于是

“太冲动了!”新疆乌鲁木齐,14岁少年借钱去游戏厅打游戏机,后来实在没钱了,于是持斧头将学校门口一家商店的老板杀害,抢走了柜台中的400多元现金,一部分用于还债,一部分都被他花在了打游戏上。由于当年的刑侦手段不足,警方只锁定了17~30岁的嫌疑人,以及有犯罪前科之人,根本没想到凶手只有14岁,这让少年有机会逃了出去,最后娶了老婆还开了家烧烤店。直到今年,警方经过信息比对,才将已经38岁的少年抓获归案。

男子朱某年少时缺少父母的管教,他一直跟随年迈的爷爷生活。爷爷精力有限,只能顾得上他的温饱。

由于长期缺乏引导和管束,朱某渐渐荒废了学业,成绩常年垫底。彼时街边的游戏厅风靡,朱某被那跌宕刺激的游戏关卡所吸引,最后彻底沦陷,整日泡在游戏厅里虚度光阴。

可游戏娱乐从来都需要金钱支撑,爷爷给的微薄生活费,根本填不上他沉迷游戏的开销缺口。

没钱继续玩乐时,他就去找朋友借钱,找老板赊账,身上的债务越积越多。催债的压力,以及想要继续打游戏的执念,让这个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彻底迷失了本心,滋生出铤而走险的邪恶念头。

2001年的年末,朱某悄悄酝酿起一场罪恶的计划。为了能快速凑钱还清外债、维系自己的游戏开销,他苦思冥想寻找来钱快的门路,最终将目光锁定在学校门口的几家小卖部。

整整10多天的策划和暗中观察,朱某摸清了一家小卖部老板杨某的作息规律。

2002年1月8日的凌晨,天色漆黑,街巷寂静,大多数人都已沉入睡梦之中,朱某怀揣着从家里偷偷拿来的斧头,独自走到了杨某的小卖部门前,叫醒了熟睡的杨某,随口报出一款常见的小零食,谎称要买东西。

杨某见对方是个孩子,也没在生起床气,他弯腰低头给朱某寻找零食。

就在杨某背对朱某、毫无防备的瞬间,朱某毫不犹豫地举起手中的斧头,狠狠朝着杨某的头部连续挥砍,残忍的行为让杨某当场殒命。

犯下这滔天恶行后,朱某毫迅速翻找柜台,拿走了里面仅有的400多元现金。这笔沾满鲜血的钱财,成了他继续放纵的资本。

之后,朱某第一时间用这400多元现金,结清了所有赊欠的债务,剩下的钱尽数挥霍在游戏厅里。

钱财花光后,心生畏惧的朱某不敢再返校读书,索性彻底辍学,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留在家里帮爷爷打理杂活。

案发后,当地警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但受限于20多年前的刑侦技术水平,警方只能根据现场痕迹、作案手法,初步判定凶手为17至30岁的男性,且大概率是有作案前科、与死者存在纠纷的人员。

顺着这一研判方向,警方大范围排查周边片区,逐一核查了3000余名有前科、有纠纷的可疑人员,穷尽当时所有侦查手段,却始终没有找到有效线索。

当时所有人都陷入了思维误区,没人会怀疑这场手段残忍的命案,竟然是一个年仅14岁的未成年少年所为。也正是这一侦查疏漏,让朱某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003年,为了彻底避开案发地、隐匿行踪,朱某背井离乡,远赴外地打工谋生。辗转多地的他,做过各类底层工作,慢慢褪去了少年的青涩模样,彻底掩埋了过去的黑暗过往。

之后,朱某像普通人一样娶妻成家、安稳度日,还靠着自己的打拼开了一家烧烤店。平日里勤恳经营、待人平和的他,把小店生意打理得红红火火,在旁人眼中,他只是一个踏实肯干、生活安稳的普通生意人。

直到今年,警方通过技术比对,终于找到了朱某,而朱某也感到松了口气,他承认自己后悔过,也打算自首过,但想着家庭和事业,最终没能自首。

此时,朱某已经38岁了,这场跨越20多年的悬案终于尘埃落定。

那朱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本案中,朱某之所以杀害杨某,并非与杨某有什么深仇大恨,完全就是为了搞钱。

也就是说,朱某不具备杀人的主观目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抢钱,杀人只是为了抢钱而做的铺垫。

因此,朱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其次,从朱某杀人至今已过去24年,但并未过追诉时效。

按照《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不管隔了多少年,只要当年警方已经立案侦查了,那就不需要再考虑追诉期限的问题,只要抓到人,随时可以处理。

更何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朱某因抢劫而致杨某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最高只能处无期徒刑。因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制度,且定罪量刑是依据案发时的年龄来考虑的。

最后,有人认为,这都是游戏惹的祸,游戏毁掉了不少青少年。

但也有人认为,游戏不背锅,是朱某自己没有定力,这怪得了谁?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