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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大谱!”上海,一男子发现机动车道上有2处窨井盖缺失,他担心有危险于是骑摩托

“离了大谱!”上海,一男子发现机动车道上有2处窨井盖缺失,他担心有危险于是骑摩托车从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来到附近检查站向民警反馈这个情况,谁知竟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气坏了,认为自己是好心及时提醒,不是故意违法,不该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但遭到了一审法院的驳回。无奈,男子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判了!

时间回到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在行驶至闵行区某检查站附近时,他发现前方机动车道上好像出现了两个巨大的空洞,大到汽车轮胎都能陷进去。

沈先生靠近一看,的确是两个大洞,洞上面原本封盖的窨井盖不见了,不知道是谁拿走的。

看着过往的车辆,沈先生担心发生交通意外,于是立即作出决定,调头回去刚才路过的检查站,让那里的工作人员过来处理下。

随后,沈先生从右侧的非机动车道上一路逆行到了检查站,将刚才的情况反映了一下。

然而检查站的交警在关注到沈先生所说的内容同时,也关注到了沈先生是从非机动车道上逆行来到了检查站,这个行为十分的危险。

因此在事后,交警就沈先生逆向行驶问题作出了处罚,罚了他200元整。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然而沈先生对交警队的处罚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是为了规避交通风险,并非故意要去逆行,法律上应当予以包容和理解,但沈先生的复议未能得到支持。

无奈之下,沈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先生的行为确实该罚。大概的意思就是,虽然沈先生是出于好心,但好心不能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之上,这是两码事。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交警的处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最终判决驳回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某自然不服,于是提起上诉,称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人好事?

二审法院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沈先生的行为的确是违法了,但他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危险发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目前,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但一般可以借鉴《民法典》以及《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来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时路面两处窨井盖完全缺失,且无任何警示防护,加上车辆快速行驶时,很难及时发现,随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这属于紧急安全隐患,危险随时都能发生。

在这种前提条件下,沈先生逆行向检查站报告了此事,并非是为了自己的通行便利,其目的就是不想让任何险情发生。

其次,在沈先生逆行的过程中,他一直注意路况,全程低速行驶、逆行路程和时间也极短,未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也未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这类轻微违法行为,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就不该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既然沈先生的目的是为了避险,而他的逆行行为又没有造成任何事故,就不该轻易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及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交警队承担。

最后,一审法院的判决过于拘泥法条字面规则,这会让很多人不敢在大胆的做好事,而二审的判决则兼顾规则与情理,守护住了公民的善良本性。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彰显了司法温度,让守法不再是刻板教条,让善意皆有法律支撑。

您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新闻来源:四川法治报发布于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