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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女子在饭店用餐时上厕所,却被店里的男员工偷窥,女子报警后男子被拘留 1

广东中山,女子在饭店用餐时上厕所,却被店里的男员工偷窥,女子报警后男子被拘留 10 天,后女子以隐私权受侵犯为由,要求饭店和男子赔偿损失 8.5 万元,饭店却说: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饭店无关!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段开头指向的核心故事,其实有两条线:一条线发生在饭店的女厕所里,另一条线发生在派出所的询问室和之后的民事法庭上。要把悬念留住,就得先把读者带到关键时间点。

当天中午 12 时许,胡慧和家人在饭店用餐。饭后胡慧身体不适,前往洗手间。洗手间隔间内,胡慧察觉到异常感,随后在隔墙靠近窗户的缝隙处发现一名年轻男子正在窥视。

胡慧当场报警。此时事情并没有结束,反而开始走向另一条更复杂的路径:胡慧想要的并不仅仅是 “把人抓到”,胡慧更在意这种被窥视带来的恐惧会持续多久,谁该为这种恐惧负责。

警方介入后,侦查的重心转到饭店员工雷鹏身上。雷鹏被抓获的地点并不在饭店,而是在出租屋内。

随后在当日 16 时 54 分至 17 时 21 分的询问笔录中,雷鹏陈述了偷窥发生的地点在酒楼二楼女厕所,动因是一时冲动,被发现后逃离,之后被抓获。

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雷鹏处以 10 日行政拘留。雷鹏在被处罚并释放后,向饭店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到这里,很多人以为事情 “结案” 了,但胡慧的下一步行动,才是这类纠纷里真正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胡慧随后提起民事诉讼,把雷鹏和饭店一起告上法庭,主张精神损失费 80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

胡慧的理由里不仅有 “被偷窥” 本身,还包括对饭店在配合调查方面态度的质疑,以及作为孕妇在心理和身体层面承受的压力。

饭店方面则提出抗辩,强调这是雷鹏个人行为,饭店无法在没有保安在场的情况下对员工实施全程控制,饭店已尽到合理服务义务。

并且从洗手间现场条件看,雷鹏属于采取非正常方式实施窥视,超出饭店可预见、可防范的范围。雷鹏本人也辩称是个人行为,与饭店无关,并强调已经接受治安处罚。

故事的悬念就在这里:在公共营业场所里,员工在工作期间做出侵犯顾客隐私的行为,经营者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区分裁判尺度:若商家洗手间存在设施漏洞、日常管理缺位,员工利用场所固有隐患实施侵权,商家要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员工纯粹临时私下冲动、利用非常规缝隙单独作案,场所无明显安全漏洞,则经营者无需担责。如果要承担,是承担全部责任还是承担部分责任?如果不承担,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又该由谁来补救?

法院审理把焦点拆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损害后果的大小。法院结合证据材料,确认胡慧事发前处于怀孕状态,事发后当日下午去医院检查,B 超报告显示胎儿正常,由此可以认定偷窥行为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损害后果。

但法院同时也考虑到常理层面的心理压力,尤其是胡慧处于孕娠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精神影响可能更重,因此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但认为胡慧主张的 8 万元过高,综合案发经过及损害后果,酌定由雷鹏赔偿 4000 元更为合理。至于律师费 5000 元,法院认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支持,未予支持。

第二个问题是饭店是否承担责任。法院在这一点上强调证据规则:胡慧未能证明饭店为雷鹏的偷窥提供帮助或便利。

结合雷鹏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 “无同伙”,以及庭审中雷鹏自认行为与饭店无关,洗手间设施不存在可被轻易利用的固有隐患,法院最终认定饭店与雷鹏的个人侵权行为无直接关联,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个故事的走向是行政处罚解决了秩序层面的违法问题,民事判决解决了隐私权侵害后的补偿问题;雷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饭店不承担赔偿,胡慧其余诉请被驳回。

信源:网易新闻《女子饭店如厕被员工偷窥,孕期起诉索赔 8.5 万,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