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讹!”山东青岛,男子下班后和门卫在厂区门卫室喝酒,2小时之后,门卫骑电动三轮车送男子回家,出了车祸,男子不幸死亡。事故认定男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男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未成功,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令其意外。
高某某是当地一家节能材料公司的员工,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五点。
2024年12月26号下午5点,高某某刚下班没几分钟,就拉着厂里的门卫张某某一起钻进门卫室喝酒。
两个人从五点多一直喝到晚上八点多,整整喝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没碰过任何和工作沾边的事。
喝完之后,张某某和高某某一起出来,他热情的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送高某某回家。
也许是喝酒的原因,两人在半路上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高某某当场没救过来。
交警最后定责,门卫张某某负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某自己一点责任都不用担。
事后,高某某家属就拿着这个事故认定书,去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他们想着高某某没责任,又是回家路上出的事,怎么着也能算工伤,拿到相应的工亡赔偿。
但人社部门仔细核对了当天的时间线和细节之后,直接给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
家属不服气,又把相关部门告到了法院。
高某某的离世确实让人惋惜,家属的悲痛也完全能理解,但不能因为这份悲痛,就把私人酒局带来的风险,转嫁到企业头上。
要是下班后留在公司凑局喝酒、打牌两三个小时,之后回家路上出点事都能算工伤,那以后难免有人钻空子,故意耗在公司干私事,出了意外就让工伤保险兜底。
最后,平白增加所有企业的缴费负担,反而让那些真的在岗位上受伤、急需保障的普通职工,可能面临基金池被挤占的情况。
这起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就是高某某喝完酒回家的这段路,算不算法律里说的“上下班途中”?
很多人对这条规定有误解,觉得只要是从公司往家走,不管中间隔了多久、干了什么,都算上下班途中。
但实际上法律里的“上下班途中”,有两个重要的条件。
一个是得在合理的时间里,另一个是走的得是从工作地到家里的合理路线,而且中间不能插进去和工作完全没关系的长时间个人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只有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或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内的情形,才属于法律认可的上下班途中。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人没离开公司,就一直处于下班状态,但实际上上下班途中的核心是直接从工作地往家走,中间不能插进去和日常通勤完全无关的长时间私事。
高某某正常五点下班,哪怕路上顺路买个菜、接个孩子,撑死半小时到一小时也该往家走了。
但高某某直接在门卫室喝了两个多小时酒,全程没有工作,这就不属于下班顺路的范畴,属于私人酒局。
高某某等酒局散了才出发回家,这段返程的起点已经不是下班那一刻,而是私人活动结束后,自然就不算上下班途中了。
最后一审直接驳回了家属的诉求,家属不服又上诉,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